•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382516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7-13
  • 公开日期:2018-07-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18年6月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公示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8-07-13 15:06
浏览量:1 | | | |

序号

报告单编号

不合格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18008119、18007608、18007608G、22201800213

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坛恋菜-酸菜,坛恋菜泡豇豆

焦亚硫酸钠项目(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经查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恋菜-酸菜(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0日和2017年12月21日,共80件)坛恋菜泡豇豆(规格:350g/包,生产日期:2018年2月4日共40件),我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单后立即送达企业(无异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经分析造成以上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生产以上产品,针对该情况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我局在收到整改报告后,对当事人下了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17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40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540元,上缴国库。

2

GDSC18110400318

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坛恋菜-酸菜

焦亚硫酸钠项目(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2018年6月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单后立即送达企业(签字验收,无异议)经查明检验报告单所涉及的产品当事人共生产了100件,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单后立即要求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经分析造成以上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生产以上产品,针对该情况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我局在收到整改报告后,对当事人下了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17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5100元,上缴国库。

3

ZZ18SC0277707

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

再君牌鱼酸菜

苯甲酸

2018年5月11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ZZ18SC0277707),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到汶上县鼎兴廖伟平商行的再君牌鱼酸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批号:2017年12月7日)在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被抽样,经对样品检验,经对样品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仔细核对该检验报告相关内容后,在送达现场已向我局提出对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存在异议,并书面向我局及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存在异议的报告。

当事人存在异议的主要原因:

被抽样产品再君牌鱼酸菜为蔬菜制品酱腌菜产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抽样规定:“十六、蔬菜制品4、抽样4.2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10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不少于6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0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意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优先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4/5位检验样品,约1/5位附件备份样品(附件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当事人认定抽样机构在抽样程序上存在错误,抽取的样品量没有代表性,对该检验结论存在异议,对检验结果不予认可。所抽取的产品规格:1kg/袋,按以上规定抽取样品量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而实际抽取样品量:3袋。

经我局审核,异议理由充分、有据,符合法律程序。抽样部门抽样程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实施细则(2018年版)》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4

SC181038616、SC181038660

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坛恋菜-酸菜,坛恋菜泡豇豆

焦亚硫酸钠项目(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2018年6月6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向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二份(编号:SC181038616、SC181038660),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赵新根粮油店的开口爽牌坛恋菜-酸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1月14日)检验报告编号:SC181038616;生产、销售到深圳市农夫优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开口爽牌坛恋菜泡豇豆(规格:350g/袋,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2月24日)检验报告编号:SC181038660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被抽样,经对以上两种产品样品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仔细核对以上检验报告后,在送达现场已向我局提出对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存在异议,并书面向我局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存在异议的报告。当事人存在异议的主要原因:

被抽样产品开口爽牌坛恋菜-酸菜、开口爽牌坛恋菜泡豇豆属于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产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抽样规定:“十六、蔬菜制品4、抽样4.2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10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不少于6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0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意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优先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4/5位检验样品,约1/5位附件备份样品(附件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当事人认定抽样机构在抽样程序上存在错误,抽取的样品量不能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所检验的产品没有代表性。按以上规定抽样机构应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2kg,样品量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而实际抽取开口爽牌坛恋菜-酸菜样品量:0.6kg(200gX3袋),抽样数量:3袋;抽取的开口爽牌坛恋菜泡豇豆实际样品量:1.05kg(350gX3袋),抽样数量:3袋。

经我局审核,异议理由充分、有据,符合法律程序。抽样部门抽样程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实施细则(2018年版)》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5

NO:2017-GCO4214、NO:2017-GCO4215、 NO:2017-GCO4216。

湖南春韵食品有限公司

岳州食坊烈火酱脖,岳州食坊烈火烤脖,岳州食坊肉串

山梨酸及钾盐

经查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岳州食坊烈火酱脖(1900包),岳州食坊烈火烤脖(1900包),岳州食坊肉串(70件)我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单后立即送达企业(无异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上不合格产品。经分析造成以上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生产以上产品,针对该情况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我局在收到整改报告后,对当事人下了华食药工质罚字(2017)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70元;二、罚款人民币35000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35570元,上缴国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