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312935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1-24
- 公开日期:2018-01-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
为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治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春节期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岳食药监办〔2018〕3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春节期间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要点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2月12日。
1、突出对重点场所(区域)和重点品种的检查
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要针对春节期间庆祝活动和公众聚餐活动多的特点,以餐饮集中区等为重点区域,高速公路沿线餐饮服务单位、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年夜饭餐饮企业、网络供餐等为重点单位,以原料采购、冷食类食品制作、裱花糕点制作、生食类食品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配送、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食品留样等为重点环节,以食用油、畜禽肉及其制品、地方性节令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制度落实,消除风险隐患。重视春节期间各地举办的重大活动,严格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要求,提前介入,靠前谋划,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加强年夜饭专项检查及农村群体聚餐等活动的监督指导,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迅速核实、立即查处、及时反馈。
2、突出对重点食品的抽检
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大对节日热销食品和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的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坚决依法查处。春节期间,重点抽检提供年夜饭餐饮企业畜禽肉及其制品,抽检结果进行公示。
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在检查提供年夜饭餐饮企业的主要内容为:是否取得有效经营许可,有无超范围经营;供餐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布局是否合理;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上岗,且健康状况良好;是否从合法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票索证及验收入库制度;食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冷藏设施运转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餐饮具;是否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冷食类食品制作是否在专间内进行,做到专人、专用消毒、专用冰箱、专用空调、专用工具和容器;是否按照规范进行食品留样,一次性100人以上集餐必须留样;是否落实开展文明餐桌行动;是否加强内部自查;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年夜饭是否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3、突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加大执法办案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活动,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严防“三无”等不合格食品进入食品库房,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执法行动。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确保食品安全的各项措施,依法诚信规范经营,确保整治效果。
2、强化市场巡查,规范执法行为。在春节期间要增加巡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按照要求认真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加大宣传力度,推进社会共治。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适时做好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提示,公示投诉举报热线,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4、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处置食品事件。要严格执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明值班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事件和问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局报告,并及时开展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防止事态蔓延升级。对因瞒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2018年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报食品经营股。
联系人:杜 宇 电 话:13762079751
邮 箱:324011586@qq.com。
附 件:1、2018年夜饭专项监督检查记录表;
2、2018年“年夜饭”备案登记表;
3、2018年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
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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