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2-1918990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3-11
- 公开日期:2022-03-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
《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
一是细化《条例》规定。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目前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条例》只做了制度性设计,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快捷简便地办理登记注册,也有利于更好规范登记管理。
二是统筹登记监管。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查处要求,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
三是承接好相关内容。《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配套规章,也考虑在《实施细则》实施时予以废止。为有效承接上述法规、规章的内容,《实施细则》需要对注册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予以规定。
三、《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目前,《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登记管理制度措施、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和规范管理,除《实施细则》明确由特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辖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就辖区内登记管理权限作出统一规定。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根据总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其中,歇业是根据《条例》新增的制度内容。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分别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精神,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虚假出资处罚及未按规定年报、应变更未变更登记(备案)、倒卖营业执照扰乱登记注册秩序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
此外,在附则部分规定总局可以另行制定登记注册前置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
四、《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休眠”,请问《实施细则》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哪些细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基础上,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五、《条例》和《实施细则》都规定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请问该项制度的背景是什么,具体如何实施?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全国市场主体历史性跃上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达到4800万户。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课题。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需要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归集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并对外公示的涉企信息。目前公示系统归集了全量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需要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这是保证分类科学性、精准性的关键。市场监管总局借鉴国内外成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经验和案例,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已制定完成第一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初步实现对全量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
三是需要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这是实现自动分类、动态分类、保证分类客观性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的技术保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制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技术方案》等技术文档,为各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自动分类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是需要运用分类结果提升监管效能。这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最主要目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要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要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要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留出发展空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六、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保障《条例》实施,推动《条例》各项制度举措落实落细。
一是要求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巩固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是切实履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规范辖区内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权限,加强对登记机关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按照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本地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归集登记管理等信息。各级登记机关要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总局制定的统一的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待人民银行牵头制定并正式出台联合规章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后,指导登记机关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
三是抓紧改造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既是落实《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条例》各项制度措施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各地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同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按照总局技术改造方案,抓紧推进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工作,重点改造材料规范和文书表格、经营范围规范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企业自主公示填报等基础性内容,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顺利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由其他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沟通、密切协调,及时向相关部门介绍《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争取理解支持,确保系统改造按期完成。
四是强化政策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围绕统一登记规范、简化登记程序、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记等重点创新制度,区分层次、突出亮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有效提升宣传效果,使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条例》制度措施,持续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实施好本地业务培训,重点涵盖一线岗位,确保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新登记管理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规定,持续提高登记注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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