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7-1145798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5-25
  • 公开日期:2017-05-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湘食药监办〔2017〕54号
来源:食药监局   2017-05-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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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

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0号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20167月,省局制发了《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620号),明确2017年910开展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验收,以迎接国家总局督查验收。为确保通过验收,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该验收标准是作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查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的依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验收工作已纳入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年度考核内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验收应该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总分不低于60分和每个关键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80%,否则列为重点整改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同时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治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525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验收标准

 

项目

序号

内容

关键项目

分数

得分

1.经营资质与设施条件(12分)

1

有明确的市场开办者。市场开办者可以是市场投资人、市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市场开办者、市场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均持有合法有效证照。

 

2

 

2

经营贮存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定期清洗、消毒,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

*

3

 

3

设备设施齐全。销售、贮存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的,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

3

 

4

按照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2

 

5

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入场查验、信息记录、采样抽检、出场查验等交易流程进行有效管控。

 

2

 

2.管理制度(19分)

6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开展自查,有记录。

 

3

 

7

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分)。留存有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文书(2)。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人以上2分),缺1人扣1分。

*

6

 

8

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每发现1未签订协议的扣1分,扣完为止

*

3

 

9

建立食品安全宣传制度(3),设有宣传栏1分,有宣传标语1分,在市场显目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1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制度2),每年培训不少于2,少一次扣1

*

5

 

10

建立召回管理相关制度1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1

 

2

 

3.购销管理(23分)

11

市场销售者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三品一标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其证书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能追溯到产地信息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作为产地证明。销售畜禽产品,应查验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检疫标志;销售猪肉产品,除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水产品应查验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文件。对于进口食用农产品,还要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纳入湖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范围的地区,查验质量合格标识证明。

*

5

 

 

12

市场销售者进货查验能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2

 

13

市场开办方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不全每人扣1分,信息不全每人扣0.5

*

4

 

14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2分),签订协议户数占总经营户的80%以上得2分,60%以上得1;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2分),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对基地考察占总基地数量80%以上的得2分,60%以上得1分。

*

4

 

15

不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发现1例扣3分。

 

3

 

16

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人或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2

 

17

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由销售者随货提供给买受人,没有扣3分,信息不全的扣0.5-2分。

*

3

 

4.贮存运输(5分)

18

租赁仓库的,选择能够保障质量安全并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贮存服务提供者。

 

1

 

19

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过期等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1

 

20

贮存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2

 

21

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1

 

5.检验检测(23分)

22

快检室(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应不低于自建快检室标准)的使用面积小于30130-50㎡得250-70㎡得370以上得4分,没有快检室不得分

*

4

 

23

快检室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功能分区,应至少包括样品存放区、样品前处理区、样品检验区、试剂耗材存放区、清洗区、废物污物存放区等,并有显著标识。

 

2

 

24

快检室安装空调,配置仪器台和实验操作台,实验用前处理工具、样品柜、器皿柜和试剂柜以及保存检品的冰箱或冰柜等实验用基本设备。

 

2

 

25

有检测室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1分)。人员相对固定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使用快检室仪器设备(2分)。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至少1名专职)

 

3

 

26

配置与市场类型相符合的检测设备并按要求保管维护。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符合储存条件,且在保质期内。制定相应的季度(或月)检测计划。

*

2

 

27

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随机开展抽样检测,每日检测不少于10批次且不少于总经营户数的8%(市场经营户少于20户的,每日检测不少于6个批次),每月非农药检测比例不少于30%

*

3

 

28

能够实施与市场匹配的检测项目,其中:
果蔬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有机氯类、杀菌剂类等农药残留、硝酸盐及亚硝酸盐、二氧化硫、吊白块、砷等;
畜禽蛋类:兽药残留、挥发性盐基氮、氯霉素、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等;
水产类:甲醛、工业碱、氯霉素,孔雀石绿、氯霉素、性激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药物残留;
综合类: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兽药残留、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等。其中,非农残检测项目应大于30%
根据市场经营范围具备以上2-4种检测能力记1分,全达标记3分。

 

3

 

29

建有完整的检测台账。

*

2

 

30

对检测结果于当天通过市场公示栏、电子屏幕等方式公示。

 

2

 

6.包装、标签标识(12分)

31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进行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产地为外省的,注明省份、地市州;产地为本省的,注明县(市、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注明本企业(组织)名称;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注明其他。

*

2

 

32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2

 

33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2

 

34

销售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

2

 

35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完整清楚、明显,未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2

 

36

除鲜活畜、禽、水产品等外。销售获得三品一标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有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2

 

7.问题食品处理(6分)

37

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

2

 

38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无台账记录扣2分。

 

2

 

39

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2

 

关键项目得分低于该项总分80%的项目序号

 

总分

 

备注:关键项目序号为2378911121314172022262729313437,共计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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