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6-1145793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9-08
  • 公开日期:2016-09-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食药监局   2016-09-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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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如确需延续,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应按照《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湘财预〔2015〕16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执法办案补助。主要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跨行政区域如打击传销、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等重大经济执法任务进行补助。

(二)重大市场监管执法任务补助。主要用于重大市场监管执法和突发事件市场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市场整治专项行动,按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计划由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重要商品抽检工作等进行补助。

(三)信息化建设补助。主要对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技术标准进行工商信息化建设及改造给予适当补助。

(四)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分别采取如下方式:

(一)执法办案补助采取个案奖补,综合查办案件的社会影响度、案件复杂程度、罚没款入库级次及办案成本性支出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或补助。

(二)重大市场监管执法任务补助,除重要商品检测资金按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计划进行分配外,其他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安排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1、业务因素。是指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执法办案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全省统一重大市场监管执法任务和专项市场整治等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2、管理因素,是指市县专项经费管理情况、上年度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年中专项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等。

3、其他因素,是指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突发市场监管任务、自然灾害等。

(三)信息化建设补助采取项目法,对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完成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验收后,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其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审核。

第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专项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或明确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不按前款方式安排。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预算执行与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批,组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市县财政和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共同向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补助的理由、数额、批准立项情况、资金使用的预期目标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每年11月底前对市县报送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综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及市州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共同确定对市县的专项补助数额,提前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在省人大会议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5日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门户网站负责公示分配结果。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分配通知后,应会同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统筹安排本级专项资金。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可与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对省财政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项目以及按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抵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实行跟踪问效。年中组织对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项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年终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依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各市(州)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综合所辖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本市(州)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其中列入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的县市,除应向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外,还应单独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

各市(州)应在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报告中对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单独说明。

第十五条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不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限期纠正,并相应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湘财行〔20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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