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11R/2017-1142809
  •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4-27
  • 公开日期:2017-04-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2017-04-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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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湘发改西开〔201639号),确保全面完成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对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方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

(二)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移民、规范村民建房、美丽乡村建设、扶贫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鼓励以集中安置为主进行安置。

(四)精准瞄准,创新机制。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大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有效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三、主要目标

4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全县6919人口的搬迁任务(以再次精准识别认定数据为准)。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县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四、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和程序确认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源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800元以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因水源地保护、地质灾害避险、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户、需整体搬迁等原因与上述对象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为同步搬迁对象。

3.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程序。

①农户申请。易地扶贫搬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申请表》,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②村委会初审及公示。村委会受理贫困户申请后应对照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具备的相关条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③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应通过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核对信息,现场查看。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核,其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整理汇总报县扶贫办。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扶贫办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资料,组织重点复核和抽查,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对搬迁对象名单、安置方式、实施时间等进行审批,并在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⑤签订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对象,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逐一与贫困户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搬迁时间及安置地,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搬迁后原居住房屋处置要求,贫困户相关义务及资金自筹责任等。

(二)安置方式

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统规统建。由项目乡镇政府担任项目业主,在乡镇或中心村选址,按基本建设程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安置用房(可以直接入住的普装房),并合理分配给易地扶贫搬迁户。

2.统规自建。由乡镇政府担任项目业主,在行政村内选址,按基本建设程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将宅基地合理分配给扶贫搬迁户,由搬迁户按要求自主建房并申领建房补助。

3.分散自建。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分散自建的方式进行易地扶贫搬迁。除产业扶持和宅基地修复外,其它补助资金均按程序要求直接补助到农户,符合规范村民建房要求的还将享受该项政策补助。分散自建搬迁户由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住房报建手续,按要求自行建设住房。

4.购房安置。一是统购安置。由乡镇政府购买安置用房,按政策要求和相关程序分配给易地扶贫搬迁户。县政府回购的公租房、商品房可以用于安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二是自购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户自行购买住房后,按规定程序申领购房补助。

5.托底安置。托底安置仅适用于建档立卡的“五保户、三无人员”对象,由乡镇政府提供住房,保证每户住房面积50m2,托底安置对象住房产权归当地政府。

五、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1.必须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补助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总面积,增加面积部分农户自行承担费用,不享受补助。

2.必须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原则。易地扶贫搬迁户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建设,其原有房屋必须在乡镇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原来已经发放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要上交乡镇政府依据权限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安置点选址、规划和建设。

①统一选址征地。各乡镇要科学选址,尽快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建设用地。为加快推进项目,各乡镇根据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任务,由乡镇申请,采用报账制的方法,按照一定标准预支给乡镇用于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安置地为国有土地的,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拍挂或者行政划拨取得。安置地为集体土地的,只征不转。分散自建的宅基地由迁入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

②统一规划设计。各项目业主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当年度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安置点的平面布置图、立面效果图、建筑施工图。规划设计可与征地拆迁工作同步进行。

③统一施工监管。无论采取哪种安置方式,其安置点(安置住房)的建设都必须接受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的监督和管理,决不允许无序建设。

(二)补助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为57000/人。其中:建房补助为25000/人,征地拆迁及基础设施补助为10000/人,规划设计补助为1500/人,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为1500/人,宅基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补助为3000/人,过渡安置费3000/人,产业后续扶贫资金为13000/人。以上补助标准视情况补助到项目乡镇或个人。

1.分散自建:建房补助、征地拆迁及基础设施补助、规划设计补助、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过渡安置费等五项补助按规定程序发放到个人。

2.统规统建:由项目业主统一建设,按政策要求和相关程序分配给易地扶贫搬迁户。

3.统规自建:建房补助按相关程序发放到个人。

4.购房安置:购房补助为41000/人。

5.产业后续扶持资金(13000/人)原则上不补助到个人。根据产业项目申报要求,报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资金筹措

县财政承接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人,县扶贫公司承接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专项建设债券和政策性贷款,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自筹3000/人。县人民政府将整合扶贫专项与农村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水库移民、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等渠道财政资金,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区域相关项目建设。

七、政策保障

1.保障原有土地、山林权益。易地扶贫搬迁户实施搬迁后,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持不变,其相关权属可依法进行流转,也可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资产为资本。

2.保障原有惠农政策不变。易地扶贫搬迁户实施搬迁后,可依法享受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惠农政策。

3.安置房产权明晰。易地扶贫搬迁采取实名申报制,搬迁对象提交的户籍信息必须与建档立卡系统平台相关内容完全一致。搬迁户的安置房所有权证书,按扶贫部门核实的信息进行登记。开通易地扶贫搬迁户冒名顶替举报电话,冒名顶替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户易地扶贫搬迁资格;安置房已建成使用的,依法收回其所有权、使用权;存在国家工作人员配合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党纪法规从严查处相关人员。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安置房五年内不得转让和租赁。五年后,待安置对象另有其它房产后(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凭),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租赁。

4.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搬迁时享受农村低保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转为城镇户口后,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由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城镇低保;在城镇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可自行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5.提供就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中的劳动力,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均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考核合格后免费发放相关资格证书,免费推荐工作。

6.享受户籍自选权。进入城镇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可以自愿选择转为城镇户口,也可以保持原户籍不变。

7.实行就近入学。易地扶贫搬迁户搬迁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迁入地乡镇政府和乡镇联校解决其子女就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发改局(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扶贫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林业局、农业局、环保局、移民局、监察局、审计局、房产局、水利局、公安局、教体局、卫计局、民政局、县供电公司、电信局、农发行华容支行、人民银行华容支行等相关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发改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成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

(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明确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

发改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审批项目可研报告,负责申报年度搬迁计划,牵头组织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接省市联席办相关工作。衔接监管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

县扶贫开发公司:承担项目总业主职责,承接省融资平台和扶贫公司债券、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性政策性贷款。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节能评估、环评等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负责项目招投标、施工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偿还项目债券、专项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本息。

监察局:项目建设全程监管。

审计局:对项目全程跟踪审计。

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确认、核实,确定年度搬迁人数及具体搬迁对象。会同发改申报年度搬迁计划,对已搬迁的贫困人口进行核对,并对搬迁后其生产生活项目的收入状况进行核算,将已达到脱贫收入标准的对象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具体确认,并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内做好标识,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完成搬出地宅基地收回、原有房屋拆除迁出区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

住建局:负责项目、报建,落实建设标准,全程监管项目施工建设,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

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负责对项目实施公司注入资金偿还省融资平台及扶贫公司债券、专项基金和政策性贷款本息。

人民银行华容支行:负责协助县级项目公司承接债券、政策性贷款。

教体局:负责规划建设搬迁安置区教育基础设施及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子女就近入学。

工信局:负责衔接搬迁发置区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公安局:负责搬迁安置区治安及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民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优抚及社会救助等工作。

人社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环保局:负责审批项目环评及搬迁安置区环保设施建设。

交通运输局:负责搬迁安置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水利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饮水安全及安置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农业生产指导和扶持工作。

林业局:负责搬迁安置区绿化工作。

商务局:负责搬迁安置区商业网点规划。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搬迁安置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文广新旅局:负责将搬迁安置区建设与全县旅游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力争将安置区打造成乡村旅游亮点。

农业发展银行华容支行:负责衔接相关贷款。

供电公司:负责搬迁安置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列入县全面小康综合绩效考核范围,设立单项工作奖。制定单项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每年由县政府与责任乡镇、县直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年终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乡镇和责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乡镇,在全县通报表彰,并按一定比例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奖励;对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乡镇,取消或核减下年度易地扶贫搬迁指标;工程进度明显滞后的,县人民政府将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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