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11R/2026-2368815
  • 发布机构:县发改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3-30
  • 公开日期:2026-03-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民营企业支持政策手册2026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03-30 09:10
浏览量:1 | | | |
2026年湖南省民营企业支持
政策手册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暨“企业服务年 ”行动部署大会的安排部署,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政策信息、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优惠,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对近年来我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并依据政策变动情况作了修订更新,编印了《湖南省民营企业支持政策手册(2026)》,手册涵盖税收优惠、降本增效、资金奖补等5个方面120条。手册相关内容下载可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戶网站www. hunan. gov.cn或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戶网站fgw. hunan. gov. cn。由于时间限制,覆盖不全情况在所难免,谬误和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目录
税收优惠篇
1、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4
3、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5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7
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
6、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10
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11
8、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12
9、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13
10、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14
11、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6
12、金融机构农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8
1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
14、金融机构农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1
15、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22
1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3
17、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4
18、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26
19、医疗服务机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27
20、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28
21、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30
22、延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32
23、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 34
24、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政策 36







25、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抵免企业所得
37
26、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38
2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40


降本增效篇
28、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3
29、免征教育两费 45
30、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46
3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47
32、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 48
33、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49
34、降低公证服务项目收费 50
35、取消供水环节不合理收费 51
36、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 52
37、取消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 53
38、降低药品再注册费用 54
39、清理规范口岸收费 55
40、海外项目保险补贴 56
41、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57
42、对外劳务补贴 58
4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优化服务支持政策 59
44、优化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价款缴纳与报建手续 60
45、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 62
46、优化民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总量指标管理 63







资金奖补篇
47、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65
48、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66
49、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项目建设补助 67
50、企业研发财政奖补 68
51、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补助 70
52、其他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补助 71
53、科技创新人才工程项目补助 72
54、冷链物流标准制定资金补助 73
55、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补助 74
56、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补助 75
57、“一带一路”重大项目资金奖励 76
58、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资金奖励 77
59、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前期费用奖励 78
60、冷链物流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79
61、省长质量奖奖励 80
62、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81
63、招商引资重大、重点项目奖励 82
64、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奖励 83
65、重点境外展补贴 84
66、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市场份额 85
67、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86
68、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运行经费资助 87
69、保障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更快获得现金流 89
70、对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省内工业企业给予融资补贴支持 90
71、湖南省促进绿色智能计算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91
72、支持开展“智赋万企 ”行动,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93
73、奖励投资省内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95







74、奖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及股权投资机构 96
75、科技创新人才工程项目补助 97
76、对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98
77、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建设卓越工程师带培工作室给予启动经费资助 100
78、会展业发展补贴 101
79、中药创新药产业化资金奖补 102
80、音视频典型应用案例奖励、音视频创新平台奖励、音视频人才培训补助.103
81、人工智能大模型奖励、人工智能软硬件创新产品奖励 105


金融支持篇
82、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贷款贴息奖励 107
83、“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 108
84、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 109
8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 110
86、推动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112
87、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113
88、提升民营经济发展金融服务质效 115
89、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 116
90、开展民营企业无还本续贷融资 117
91、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业务 118
92、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 119
93、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 120
94、开展林权抵押融资 121
95、开展大宗商品抵押融资 122
96、开展农机车、农用车、农副产品担保融资业务 123
97、开展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 124
98、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 125
99、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 126







100、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融资等金融服务 128
101、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较快的银行机构 129
102、养老金融支持银发经济 130
103、金融支持林业发展 131
104、发展绿色金融 助力美丽湖南建设 132
105、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133


要素保障篇
106、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136
107、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用地要素保障 138
108、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用电报装“三零”服务 139
109、高压用戶用电报装“三省”服务 140
110、简化用电报装流程 141
111、电力市场化支持企业错峰生产 143
112、提高企业用气办理效率 145
11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146
114、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给予补贴 147
115、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49
116、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151
117、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153
118、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 155
119、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两单融资” 157
120、2026年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申报 158























01 税收优惠篇






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关 于 完 善 增值税期末 留抵 退税政策 的公 告》 (202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5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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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抵)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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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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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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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戶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减按50%征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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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5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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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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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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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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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法⼈分⽀机构)中的制造业⼀般纳税⼈,⾼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6〕32号)规定认定的⾼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确定。

⾃2023年1⽉1⽇⾄2027年12⽉31⽇,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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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纳税人。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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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纳入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或项目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6、国家鼓励 的重点集成 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 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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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融机构农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农戶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戶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戶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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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戶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戶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戶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戶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戶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戶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戶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戶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 (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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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农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向农戶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戶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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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1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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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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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部 分 国 家 储 备 商 品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年第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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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1.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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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医疗服务机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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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2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9〕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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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 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9〕10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 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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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延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的 公 告 》 (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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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 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税2023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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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政策


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的纳税人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 申报办理出 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 口退(免)税 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 申报办理出 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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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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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


开展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企业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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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 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戶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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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 以及其他组织转让 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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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降本增效篇





28   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戶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 思 想 文 化 事 业 发 展 等 因 素,在 应 缴 费额5 0 %的 幅 度 内 减 征。湖 南 省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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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免征教育两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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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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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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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

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无需申请



省人社厅 0731-84900031









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



所有企业

全省范围内降低客、货梯定期检验费标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416号)

无需申请



省发改委 0731-89991568








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所有企业

全省范围内降低高温焚烧处置、固化安全填埋、物化处理填埋收费标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790号)

无需申请



省发改委 0731-89991568







34   降低公证服务项目收费



所有企业

“证明合同(协议)”类公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2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5〕737号)

无需申请



省发改委 0731-89991568







35   取消供水环节不合理收费



所有企业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戶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戶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

无需申请



省发改委 0731-89991560





所有企业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戶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

无需申请



省发改委 0731-89991552






所有企业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戶费、过戶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

无需申请



省发改委 0731-89991549






53





38   降低药品再注册费用



申报药品再注册的药品企业

药品再注册费用降低10%,从2017年的22000元/个下降到19800元/个,每个品种少缴纳2200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416号)

向省药品监管局申请


药品再注册材料

省药品监管局 0731-82213098







39   清理规范口岸收费



所有企业

免收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货物吊装、移位、仓储等相关费用,停止向货主收取转场费、平移费、过磅费等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需申请


省发改委0731-89990839







40   海外项目保险补贴



对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合作项目保险给予补贴

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外经〔2025〕1号)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按照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商务厅 0731-85281202 省财政厅 0731-85165325







41   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对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境外项目工作的中方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补贴。

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外经〔2025〕1号)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按照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商务厅 0731-85281202 省财政厅 0731-85165325







42   对外劳务补贴



上年度在外本省劳务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劳务企业(在外时间累计至少半年以上)给予对外劳务补贴

按一般劳务人员每人不高于600元的标准予以适应性培训补助,对外派乡村振兴脱贫对象、监测对象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再给予每人400元的额外补助。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外经〔2025〕1号)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按照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商务厅 0731-85281202 省财政厅 0731-85165325








43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优化服务支持政策



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

支持企业发展。支持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申报资质增项、升级和证书延期,可采信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86号)

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按要求提供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8950267








44



优化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价款缴纳与报建手续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受让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需延期缴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最迟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已缴纳50%以上出让价款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付清剩余价款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面积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 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房〔2025〕57 号)

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


按要求提供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731-88950267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0731-899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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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



在建已售未交付商品住房项目

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对应项目全部纳入“白名单”机制运行管理。通过协调机制申报审查推送的住房开发项目,纳入审核类“白名单”;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主办银行积极予以支持;房地产项目公司与银行直接对接后、获得审批放款而新增的住房开发贷款项目,通过备案流程纳入“白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

审核类、备案类


按要求提供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731-88950267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0731-82213880








46



优化民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总量指标管理



民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

健全总量指标配置机制,优化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监督管理。自2024年09月13日起,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

向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省生态环境厅 0731-85698031























03 资金奖补篇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

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23〕6号)

向企业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申请,通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


见申报通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731-88955539







48   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发展提供服务的机构

1、对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制造业专业服务平台项目、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项目给予补助支持。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实施奖励。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23〕31号)

向企业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申请,通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


见申报通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731-88955499









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项目建设补助



认定的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及其区内主导产业相关的企业

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对省创新发展区符合⽀持条件的申报项⽬,给予重点⽀持。

《湖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就服〔2022〕1026号)

向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所在市州发改、财政部⻔申报


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省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委 0731-89991527







50   企业研发财政奖补



1.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2.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在科技主管部门完成2025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并审核通过,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3.2023、2024两个纳税年度均已按要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纳统企业已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5.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失信行为。

1.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或奖补年度核定实施《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内产品研发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8%给予补助。
2.满足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汇算清缴地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汇算清缴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个条件之一的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单家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3.经核定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3〕12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最低补助额>的通知》(湘财教〔2024〕44号)

企业登录“湖南科技云平台(试运行)”在线申请


1.2025年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
2.2023/2024年度企业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清单3.关于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申请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的情况说明
4.诚信承诺书
5.需上传附件资料清单

省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 0731-88988810
省财政厅 0731-85165123
省统计局 0731-82212567







51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补助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在湖南省境内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截至指南发布之日)

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费支持额度为每项50万元一150万元。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 目 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3〕3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发布2024年度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湘科计〔2024〕10号)

通过湖南科技云平台在线申报


在线提交有关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省科技厅 0731-88988756


70






其他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补助



符合《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创新平台计划、创新人才计划、创新生态环境建设计划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企业。

通过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基金投入、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支持。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 目 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3〕3号)

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湖南省科技云平台在线申报


在线提交有关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省科技厅 0731-88988730








53   科技创新人才工程项目补助



有引进、培养人才需求的企业

在“芙蓉计划”项 目 中设置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类别,给予项 目 经费80万的支持;设置青年人才(科技创新类)给予项目经费40万的支持;设置非全职引进等类别,给予项目经费40万的支持。
扩大科技人才类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最高可按20%对个人生活进行补助。

《“芙蓉计划”项目相关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七大攻坚”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2号)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在线提交有关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省科技厅 0731-88988072





54   冷链物流标准制定资金补助



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内冷链物流企业或行业协会

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冷链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3号)

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省市场监管局 0731-85693326







55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补助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向企业所在地发改部门申请


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省发展改革委 0731-89991086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补助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具体包含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及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向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


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省发展改革委 0731-89991081








“一带一路”重大项目资金奖励



1.对湖南企业通过绿地投资、跨国并购实施的5亿元以上国家鼓励类对外直接投资项目。
2.湖南工程企业完成营业额10亿元以上海外总承包项目或20亿元以上分包项目且带动我省产品出口的。

根据相关情况对企业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外经〔2025〕1号)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按照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商务厅 0731-85281202 省财政厅 0731-85165325







58   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资金奖励



对经东道国政府正式批复认可、湖南企业主导建设或运营、带动湖南实体经济发展效果明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

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为省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考核认定的境外园区,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外经〔2025〕1号)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按照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商务厅 0731-85281202 省财政厅 0731-85165325







59



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前期费用奖励



对经申请认定的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给予前期费用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走出去”市场开拓

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为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外经〔2025〕1号)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按照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商务厅 0731-85281202 省财政厅 0731-851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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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物流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注册地在湖南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以及全国冷链物流业100强企业

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冷链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3号)

向所在地发改部门申请


国家相关部门或权威组织确认公布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省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发改委 0731-899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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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省长质量奖奖励



获得省⻓质量奖的个⼈

根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意⻅:同意保留“省⻓质量奖”评⽐表彰项⽬。向获得省⻓质量奖和省⻓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颁发证书、奖杯,并向获得省⻓质量奖的个⼈发放⼀次性奖⾦不超过1万元。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

向个⼈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提交申请。


省⻓质量奖申报表、证明材料


省市场监管局 0731-85693710








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企业(项目)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的方向和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9号)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按照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商务厅 0731-82287104







63   招商引资重大、重点项目奖励



招商引资重大、重点项目

对重大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项目,下同)和重大内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商务部或我省确定的总部项目以外的标志性外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号)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按照市州的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商务厅 0731-85281243 省财政厅 0731-85165325







64   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奖励



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的企业

鼓励企业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对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中心,根据 中心建设运营情况及科研经费到位情况,给予最高 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号)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按照市州的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商务厅 0731-85281243 省财政厅 0731-85165325







65   重点境外展补贴



全省外贸企业

对省内企业以实地参展形式(不含代参展或第三方参展)参加《目录》内展会的,对其展位费、人员费、展品运输费给予支持。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关于发布《2025年湖南省重点境外展会目录》的通知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另行通知要求。


省商务厅 0731-82287082








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市场份额



中小企业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湘财购〔2022〕17号)

无需申请,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填写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即可享受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财政部门 0731-85165284








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中小企业

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采购文件工本费、专家评审费、采购代理费零负担,在我省政府采购首购产品、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的农副产品,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在电子卖场采购。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湘财购〔2022〕17号)

无需申请,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填写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即可享受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财政部门 0731-85165284








68



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运行经费资助



新设⽴的企业博⼠后科研⼯作站(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企业或项⽬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奖补⾦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进⾏奖补)

对2022年9⽉29⽇⾄2025年12⽉31⽇设⽴的企业博⼠后科研⼯作站给予30万元启动运⾏经费。

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财政⽀持企业科技创新若⼲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
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励⾼层次⼈才服务企业⼗条⽀持措施〉的通知》(湘⼈社规〔2024〕4号)

12⽉初省⼈社厅会部署申报⼯作


1、⼈社部或全国博管办下发的备案设⽴博⼠后科研⼯作站的函;
2、博⼠后研究⼈员进站备案证明;
3、企业博⼠后科研⼯作站管理制度;
4、博⼠后科研项⽬书等。












省人社厅 0731-84900076








69



保障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更快获得现金流



中小企业

采购人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投标、履约保证金。继续推广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交易数据核定供应商信贷额度进行信用融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湘财购〔2022〕17号)

无需申请,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填写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即可享受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财政部门 0731-85165284







对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省内工业企业给予融资补贴支持


省内工业企业、合作金融机构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对项目一年期(含)以上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2%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高2年。
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金额1%给予贴息,补贴1次。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24〕48号)
关于修改《湖南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产业〔2025〕5号)

企业向所在地工信部门申请


贷款合同或租赁合同及其他申报材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731-88955435








71



湖南省促进绿色智能计算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省绿色智能计算产业(含自主安全计算产业、北斗规模应用产业、音视频产业、人工智能产业、新一代半导体产业、新型显⽰产业、低空经济产业、智能衡器计量产业)企业

支持企业边缘计算设施建设、算力中心储能配套设施建设、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产业标准制定和专利研发布局、省重点软件企业、首次获得投资的创新型企业、企业营收上台阶、开源软件平台运营、开源生态推广、开源项目及商业发行版软件产品、创新创业大赛等。如:对企业部署的算力设 施 项 目 ,按 照 设 备 和 软 件 等 建 设 费 用 的1 0 %给 予 补 助,最 高 不 超 过1000万元。对主导制订并获批发布具有开创性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按标准等级分别给予每项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绿色智能计算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号)

见每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上发布的绿色智能计算产业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见每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上发布的绿色智能计算产业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731-88955462








72



支持开展“智赋万企”行动,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工业企业等

支持开展评估诊断。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支持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支持争创国家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标杆。如:组织服务商对具有数字化转型意向的工业企业开展诊断服务,省级财政对各市州购买诊断服务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已获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重复纳入评估诊断。获评省级人工智能大模型、人工智能数据产品、算法产品、终端产品,省级工业互联 网 平 台等,按项 目 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评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物联网赋能行业等国家级数字化典型案例的企业,以及入选“数据要素×工业制造”等国家级赛事奖项的企业,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深化“智赋万企”行动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湘工信人工智能〔2025〕325号)

向企业所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


项目申报书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731-88955548







73   奖励投资省内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投资省内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投资省内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最高按实际投资金额5%给予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九部门关于实施湖南省科技金融“湘伴前行”计划的通知(湘银发〔2025〕88号)

向当地金融办及相关部门申请


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0731-84301943

暂时未公开





奖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及股权投资机构


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及股权投资机构

对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及股权投资机构,按不超过其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九部门关于实施湖南省科技金融“湘伴前行”计划的通知(湘银发〔2025〕88号)

向当地金融办及相关部门申请


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0731-84301943

暂时未公开





75   科技创新人才工程项目补助



有引进、培养人才需求的企业

在“芙蓉计划”项 目 中设置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类别,给予项 目 经费80万的支持;设置青年人才(科技创新类)给予项目经费40万的支持;设置非全职引进等类别,给予项目经费40万的支持。
扩大科技人才类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最高可按20%对个人生活进行补助。

“芙蓉计划”项目相关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七大攻坚”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2号)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在线提交有关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省科技厅 0731-88988072








76



对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注册地在湖南省各知识价值贷款实施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

依申请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或信用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科技型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信用贷款利率在放款日最近一期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下简称“LPR”)基础上,加点幅度不超过140个基点。信用担保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不超过90个基点,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 .5%/年。对出现 的贷款偿还风 险,按规定给予发放银行最高不超过70%的贷款本金补偿。省级和实施区域分别按照不超过逾期未清偿本金余额的5%给予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湘科发〔2025〕72号)

向知识价值贷款实施区域内的合作银行申请


知识价值贷款申请有关材料












省科技厅 0731-88988882







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建设卓越工程师带培工作室给予启动经费资助


我省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一定辐射力的先进制造业骨干企业

支持带培工作室创建与运行,对每个带培工作室统筹安排20万元启动资金。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十条支持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4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湖南省卓越工程师带培工作室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28号)

申请途径
预计10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部署申报工作

1.卓越工程带培工作建设申请表;
2.卓越工程带培工作建设方案;
3.其他佐证材料等。
省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0731-84900076





100





78   会展业发展补贴



会展企业、会展机构

建立省级特色产业展览培育项目清单,根据培育目标、展会规模及绩效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主办方事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3〕59号)

各市州商务(会展)管理部门申请


根据当年资金申报通知要求

湖南省商务厅 0731-82295817







79   中药创新药产业化资金奖补



省内中医药生产企业

对省内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并在2023年1月1日后首次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创新药,自批准日期起两年内实际销售收入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35号)

向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申请


按年度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731-88955396







音视频典型应用案例奖励、音视频创新平台奖励、音视频人才培训补助


省内音视频企业

每年遴选实施一批⽰范标杆项目,对项目解决方案提供商,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对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与高校合作开设的专业课程进入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的,根据课程建设情况,给予课程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支持建设产教融合人才实训基地、现代产业学院和音视频行业产教联合体,按不超过每个基地、学院、产教联合体软硬件条件建设(不含基建)费用30%给予建设单位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音视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5号)

向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申请


按年度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731-88955528







人工智能大模型奖励、人工智能软硬件创新产品奖励


省内人工智能相关企业

每年评选一批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每年评选一批人工智能软硬件创新产品,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5〕7号)

向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申请


按年度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731-88955549























04 金融支持篇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贷款贴息奖励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中长期贷款(1年期及以上的贷款)。

补贴比例不超过同期贷款实际发生费用的50%。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外经〔2025〕1号)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按照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省商务厅 0731-85281202 省财政厅 0731-85165325







83  “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



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且正常运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或M级)的园区内企业

省与市县(含园区)财政按1:1比例设立信贷风险补偿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引导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的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单戶 贷款额度不超过5 0 0万元,期 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上 限为LPR+100BP、贷款发生风险申请风险补偿时,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累计放大倍数达到10倍,且在贷放大倍数达到8倍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分担;累计放大倍数达到10倍,或在贷放大倍数达到5倍的,或从签订三方协议之日起不足2年、申请财政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按6:4的比例分担;其他情况不予风险补偿。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金〔2024〕23号)

向合作银行申请


详见文件

省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财政厅 0731-85165315





108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从银行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按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的2.88%给予财政贴息,单戶民贸民品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金〔2024〕7号)

向市县财政部门、民宗部门申报


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省财政厅 0731-85165315







85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的在 职 人 数 达 到 企 业 现 有 在 职职 工 人 数 1 0 %(超过 1 0 0人 的 企 业 达 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未达到上述比例但12个月内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信用记录。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但新招用人数不足3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0万元。未达到规定招用比例但1年内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可按每人30万元核定,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借款对象可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期间继续提供担保。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含1年期以上3年期以内贷款,下同)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其中脱贫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湘银发〔2025〕47号)












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和银行窗口提交申请,也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单位)服务网厅”“湘就业”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提交申请。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由相关部门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或由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等

人民银行 0731-84301005  省人社厅 12333省财政厅 0731-85165315








86   推动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非上市企业

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股权质押融资。

《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湘金监发〔2021〕21号)

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出质人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凭证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冻结登记凭证。


按照实际情况向相应部门提供


省委金融办 0731-82212179








87   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小微企业

1、对重点领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戶等无贷戶开辟快捷服务渠道,及时响应、限时办结;对暂不符合融资条件的,按“一戶一策”原则为其制定帮扶方案,积极帮助完善贷款前置条件,及时跟进企业融资需求及满足情况。
2、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加大信用贷款发放,重点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戶的信用贷款需求。
3、对制造业、科技、绿色等普惠小微贷款执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落实小微企业有关账戶服务、让人民币转账汇款、银行卡刷卡等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持续推进金融“暖春行动”着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的通知》(长银发〔2022〕66号)

银行网点柜台或线上申请


以银行具体要求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0731-84301005







88   提升民营经济发展金融服务质效



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1.推行民营经济金融政策、产品和服务清单,融资需求清单、融资问题解决清单“三张清单”,“一企一策”制定帮扶措施,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戶的合理融资需求。
2.支持重点产业链、产业集群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动产融资抵质押率上限,扩大民营企业动产融资规模。
3 .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 民营企业通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等方式实现融资。
4.加大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推动更多民营企业挂牌、上市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十部门关于提升湖南省民营经济发展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湘银发〔20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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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机构具体要求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0731-84301005





89   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



涉农经营主体

1、推加强重点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保障,积极为核心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风险管理、跨境金融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创新产业链上下游金融服务,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充分挖掘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间的交易数据和信息,建立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智能化的信用评估模型,扩大信用贷款投放,推广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抵押融资。
2、扩大农戶信用贷款投放,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农民返乡创业。围绕“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戶”等联农带农模式,强化全链条金融支持,促进农戶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3、支持农机具、农业设施纳入融资抵质押物范围,优化评估方式,科学设置抵质押率,健全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推广农机具、农业设施抵质押贷款。
4、针对种业阵型企业、种业科创企业建立差异化的评估体系,将创新能力和成长性作为信贷准入和授信评审的重要参考因素,适当提升信用贷款额度。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五部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湖南省乡村全面振兴的通知》(湘银发〔202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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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机构具体要求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0731-84301005





90   开展民营企业无还本续贷融资



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有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等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如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可申请采取无还本续贷融资方式。

《湖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银行保险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湘银保监筹〔2018〕142号)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


按照各银行机构具体规定提供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0731-82830621





91   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业务



具有应收账款等权利的民营企业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能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办理,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湘银保监发〔2023〕1号)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


按照各银行机构具体规定提供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0731-82830621、82830619







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


具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民营企业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能办理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办理。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湘银保监发〔2023〕1号)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
按照各银行机构具体规定提供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0731-82830621、82830619






93   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



具有标准仓单的民营企业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能办理标准仓单融资的银行申请办理,且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使用普通电子仓单融资。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湘银保监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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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各银行机构具体规定提供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0731-82830621、82830619







94   开展林权抵押融资



具有林权的民营企业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能办理林权抵押融资的银行申请办理。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银保监发〔2023〕1号)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
按照各银行机构具体规定提供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0731-82830621、82830619







95   开展大宗商品抵押融资



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动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能办理大宗商品抵押融资的银行申请办理。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湘银保监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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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各银行机构具体规定提供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0731-82830621、82830619







开展农机车、农用车、农副产品担保融资业务


具有农机车、农用车、农副产品的民营企业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能办理农机车、农用车、农副产品担保融资的银行申请办理。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湘银保监发〔2023〕1号)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

按照各银行机构具体规定提供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0731-82830621、82830619






97   开展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



具有牲畜、水产品等活体的民营企业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能办理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的银行申请办理。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湘银保监发〔2023〕1号)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

按照各银行机构具体规定提供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0731-82830621、828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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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



民营企业

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企业融资提供保险增信服务。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短期出口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险、海外投资险,为民营出口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和融资服务,支持我省民营企业“走出去”。

《湖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银行保险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湘银保监筹〔2018〕142号)

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按照各保险公司具体规定提供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0731-82830621





99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



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 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 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戶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戶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在符合风险定价原则和监管合规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最低可至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落实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四银行核实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四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审贷、自主贷款。












在线提交有关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省就业服务中心 0731-84900135








100



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融资等金融服务



科技型企业

根据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需求,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即期互惠、远期共赢”的原则,重点围绕科技金融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政、金、企三方共同构建“动态化定价调整+多元化风险缓释+常态化信息共享+持久化合作共赢”的中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增加科技金融供给,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贷债股保担”多元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九部门关于实施湖南省科技金融“湘伴前行”计划的通知》(湘银发〔20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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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机构具体要求为准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0731-84301842






101



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较快的银行机构



全省范围内展业的中资全国性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省内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总行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按照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及国有银行组、股份制银行组、非法人城商行及法人银行组三个组别,每组内排名前两位的每家奖励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九部门关于实施湖南省科技金融“湘伴前行”计划的通知》(湘银发〔2025〕88号)

向当地金融办及相关部门申请


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0731-84301842





102  养老金融支持银发经济



养老产业市场主体

1、推广床位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权益质押融资,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多元化融资需求,助力“三湘颐养”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推广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抵押等产业链融资模式,合理满足老年用品制造企业投资扩产、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需求。
3、支持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进行融资。
4、加大对银发经济领域企业上市培育和辅导,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挂牌融资。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九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养老金融 服务湖南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湘银发〔2025〕49 号)

金融机构网点柜台或线上申请


以金融机构具体要求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0731-84301005





103  金融支持林业发展



林业经营主体

1、加强林业家庭联合经营戶、家庭林场、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全面走访对接,摸排融资需求,针对造林绿化、林产品加工、林下经济作物种植和养殖、林业碳汇开发、林业文旅融合等不同领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制定个性化融资服务方案,分类建立融资服务台账和首贷戶培植档案,持续提升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覆盖面。
2、稳步发展林下经济作物收益权、林下空间经营权等权益资产质押贷款等业务。
3、扩大农戶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投放。
4、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拓宽林业特色产业融资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的通知》(湘银发〔2024〕113 号)

金融机构网点柜台或线上申请


以金融机构具体要求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0731-84301005





104  发展绿色金融 助力美丽湖南建设



绿色领域市场主体

1、为企业的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等项目融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发放。
2、对于纳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项目加大信贷投放,合理下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3、支持高排放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稳步推进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
4、优化针对高污染企业的排污权流转交易、确权及抵押登记服务,创新基于排污权的产品和服务,拓宽各类环境权益融资抵质押物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发展绿色金融 助力美丽湖南建设的通知》(湘银发〔202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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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机构具体要求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0731-84301835





105  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与贴息。

1、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按照相关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2、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银行2026年起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3、政策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可视情延长实施期限。

《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2号)

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


按有关部门具体通知提供材料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0731-88213880























05 要素保障篇





106  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工业企业

1、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根据产业生命周期、企业意向等,允许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
2、允许租赁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 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4、对于缩短供应年期或“先租后让”供应方式,企业用地成本相比最高年期可大幅减少80%至34%。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201号)

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省自然资源厅 0731-89991191







107  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用地要素保障



省级签约重点产业项⽬

1、对招商引资签约重点产业项⽬,符合⼯业项⽬⼊园区、化⼯项⽬⼊化⼯园区的,纳⼊⽤地报批“绿⾊通道”,实⾏“点对点”全过程跟踪服务,即报即审、限时办结。精准⾼效配置⽤地计划,对国省重点招商引资产业项⽬新增建设⽤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
2、扩⼤“周转⽤地”政策适⽤范围,允许产业综合体和租赁住房项⽬申报使⽤“周转⽤地”。
3、推进产业⽤地市场配置改⾰,继续实⾏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供地模式,减轻企业⽤地成本。
4、对招商引资签约的混合⽤途产业项⽬,出让地价可以按照各种⽤途建筑⾯积分摊的⼟地⾯积综合评估;属于科技创新型和招商引资签约重点产业项⽬的,可按照评估地价的70%拟定出让底价。

《关于切实做好近期招商引资签约项 ⽬ ⽤ 地要素保障 ⼯ 作的通知》 (湘⾃资办发〔2021〕126号)
《湖南省⾃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然资源实施“七⼤攻坚”若⼲⼯作措施〉的通知》(湘⾃资发〔2025〕10 号)

向所在地⾃然资源主管部⻔申请


根据主管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省⾃然资源厅 0731-89991191、89991181






108



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用电报装“三零”服务



申请用电容量在160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

对申请用电容量在160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低压用电新装、增容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

可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办理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用电地址物权证件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0731-85333529







109  高压用戶用电报装“三省”服务



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戶新装增容

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确定供电方案,并结合当地电网承载能力,实行就近就便接入电网,减少用戶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

可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办理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用电地址物权证件
3、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用电设备清单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0731-85333529







110  简化用电报装流程



所有企业

1、压缩报装时限,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高压单电源、高压双电源用戶用电报装业务供电企业办理环节分别在6个、22个、3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承建的受电工程项目,提供无差别并网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

可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办理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用电地址物权证件
3、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仅高压用戶)
4、用电设备清单(仅高压用戶)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0731-85333529







111   电力市场化支持企业错峰生产



工商业企业

1.受电源结构、用电结构季节性波动影响,工商业电价月度波动大,最大电价差超过了0.15元/千⽡时。每年4月、5月、6月、9月、10月工商业电价相对较低、供电能力相对富余。
2 . 每 日 2 4 小 时 分 为 高 峰 、平 段 、低 谷 三 段 ,低 谷 :为 0 0 : 0 0 - 6 : 0 0、1 2 : 0 0 - 1 4 : 0 0,平 段 为6 : 0 0 - 1 2 : 0 0、1 4 : 0 0 - 1 6 : 0 0,高 峰 为1 6 : 0 0 - 24:00。每年1月、7月、8月、12月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7月、8月尖峰时段为20:00-24:00,1月、12月尖峰时段为18:00-22:00。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在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5〕385号)

无需申请,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并根据电力供需形势优化生产经营用电方案,在电价相对较低的月份、时段多用电,即可享受政策优惠。














省发改委 0731-89991621







112  提高企业用气办理效率



所有企业

用气报建5个工作日内办结,距离中压管道1千米范围内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并交付验收;距离中压管道1千米以外范围并具备供气条件的,7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并交付验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6号)

向所在地燃气公司申请


根据燃气部门报装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省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各地燃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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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省内用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号)

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属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书)

省人社厅 0731-84900082







114  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给予补贴



所有企业

1 .企业新录 ⽤ 的六类 ⼈ 员(防 ⽌ 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 ⾼ 校毕业⽣、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员、就业困难⼈员等),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企业职⼯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级及以下规定证书的,按照《⽬录》标准给予职⼯个⼈或企业补贴。(注:按照2026年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就业补助资⾦管理办法》,“防⽌返贫监测对象”不再纳⼊“六类⼈员”范围)
2.组织企业职⼯开展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级技术⼯⼈为培养⽬标的,每年分别按6000元/⼈、8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经当地⼈⼒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备案后列⼊学徒培养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培养补贴资⾦总额的50%的培训补贴。

《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社规〔2024〕16号)
《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 岗位提技能保就业 ⼗ 六条措施〉的通知》(湘 ⼈ 社规〔2022〕19号)

向所在地⼈社部⻔申请


向所在地⼈社部⻔咨询












省人社厅 0731-84900041







115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拥有技能岗位的其他用人单位(含中央在湘单位)

明确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中央在湘企业和湖南规模以上技能型企业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从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岗位)条件、评价标准、评价办法等方面,最大限度赋予企业自主权,助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动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4〕26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4号)

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标准清单和题库情况清单;专家、考评和督导人员相关材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汇编;信息化管理系统、场地、设施设备情况清单和信用报告。












省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731-84900475








116  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民营企业

1、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2、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3、民营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4、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

可由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也可由所在地工商联、或所在行业协会学会、或由园区、教育就业办及民营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推荐。


申报职称所需要的材料(学历证书复印件、任现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任现职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职称评审表、个人述职报告、论文著作、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业绩成果等)












省人社厅 0731-84900075







117   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1、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享受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政策。对省认定2年以上且特别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

向所在地发改部门申请


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省发改委 0731-89991076







118   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



1、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或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2、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环境和能力;
3、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4、具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评估或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5、具有完善的组建章程、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享受省工程研究中心相关政策。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湘发改高技规〔2021〕548号)

向所在地发改部门申请


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真实性承诺函












省发改委 0731-89991076







119   中小微外贸企业无抵押“两单融资”



中小微外贸企业

省财政设立风险补偿金,按规定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业务而承担的风 险损失。风 险补偿金规模为1亿元人 民币,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根据业务扩展、风险补偿等实际需要予以增补。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的通知》(湘商贸〔2023〕6 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湖南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发起线上申请流程


根据银行、担保公司、信保公司具体要求提供

省商务厅 0731-82287082







120  202‘年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等

2026年工业领域重点支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不含水泥、平板玻璃)、机械、汽车零部件、纺织、轻工(不含粮油加工)、医药(含医疗器械)、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勘探)行业改造升级。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5%。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

向企业所在地发改部门申请


资金申请报告等

省发改委 0731-8999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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