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决定,确保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和《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87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省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进行进一步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商,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是继续切实抓好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年清费减负的一个重点。这一政策能否传导到终端用户,广大非电网直接供电的中小工商企业能否享受到降价10%的政策红利,关键在于转供电环节的清理规范工作是否到位。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我省各转供电环节普遍存在加价现象,转供电单位乱收费、乱加价问题较为突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主体责任,按国家要求对本地区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各级供电部门要落实好一户一表改造任务,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终端用户。
二、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1、实行电费上限控制。转供电单位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鉴于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含物业单位自用电)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转供电单位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时应剔除共用设施电量,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电费。
2、明确“预购电”电价标准。实行“预购电”的终端用户,可以先按“预购电”标准缴纳电费,然后根据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价(现行为每千瓦时0.919元)。
3、规范收费行为。转供电单位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同期向终端用户收费的清单,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三、突出清理规范工作重点
这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小区等转供电单位,各地要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这些单位进行全面摸排,不留死角,组织其如实填写《转供电单位电价调查表》(附后),疏理出加价情况,找准难点、重点,主动作为,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加大户表改造力度,尽快直抄到户执行目录电价;对不具备直供条件的,要确保9月底前将降价措施传导到终端用户。
四、加大宣传督查工作力度
首先要加强宣传。要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组织召开政策提醒告诫会,制作发放宣传册,使每一个转供电单位、终端用户及时知晓国家电价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要强化监督。各地要畅通价格举报渠道,对于转供单位的乱加价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10月中下旬,各地对辖区内所有转供电单位要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单位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11月,我委将组织对各地清理规范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附件: 市(州)转供电单位电价调查表
W020180911595302295863.docx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