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日前出台《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十项政府采购措施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和引导功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一、各采购单位应当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购函〔2020〕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紧急采购内部管理。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紧急采购项目应当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采购。
二、各采购单位疫情期间到期的服务合同,供应商已复工复产的,可延续执行。疫情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在1个月内签订疫情期间的补充合同,交财政部门备案、支付。
三、疫情期间不能暂停的项目,采购单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推荐评审专家。
四、各采购单位应统筹考虑近期采购计划,对因疫情防控无法立即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单位门户网站预先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和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五、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应鼓励小型和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对其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
六、鼓励采购单位在疫情期间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按标准减半收取。供应商可以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
七、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八、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领域融资难的问题。已复工复产的供应商可凭省本级的合同进行融资,各市州应充分发挥湖南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
九、鼓励已复工复产的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与采购单位有良好供货关系的,可以凭采购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信用证明暂免提交电子增信,授予电子卖场1星等级信用,直接在电子卖场登记商品并上柜交易,参与20万元以下的竞价项目。疫情结束后,入驻供应商应在1个月内补办增信手续。
十、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尽量避免异地开标和评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可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