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购函〔2020〕3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支持全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现就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有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采购单位应当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购函〔2020〕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紧急采购内部管理。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紧急采购项目应当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采购。
二、各采购单位疫情期间到期的服务合同,供应商已复工复产的,可延续执行。疫情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在1个月内签订疫情期间的补充合同,交财政部门备案、支付。
三、疫情期间不能暂停的项目,采购单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推荐评审专家。
四、各采购单位应统筹考虑近期采购计划,对因疫情防控无法立即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单位门户网站预先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和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五、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应鼓励小型和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对其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
六、鼓励采购单位在疫情期间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按标准减半收取。供应商可以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
七、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八、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领域融资难的问题。已复工复产的供应商可凭省本级的合同进行融资,各市州应充分发挥湖南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
九、鼓励已复工复产的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与采购单位有良好供货关系的,可以凭采购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信用证明暂免提交电子增信,授予电子卖场1星等级信用,直接在电子卖场登记商品并上柜交易,参与20万元以下的竞价项目。疫情结束后,入驻供应商应在1个月内补办增信手续。
十、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尽量避免异地开标和评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可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