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735597301/2023-2079152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5-08
- 公开日期:2023-05-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HRDR-2023-01002
华政办发〔2023〕7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惠农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惠农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华容县惠农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农补贴资金,是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棉花大县奖励资金、农村低保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等其他直接发放到群众个人帐户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乡镇负责惠农补贴资金基础信息的采集、补贴面积的审核确认和公开公示;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等)负责审核乡镇上报信息,复核结束后初拟资金分配方案,并与县财政局会商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及打卡发放;县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惠农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中央、省、市、县的政策或要求,符合科学、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原则,确保惠农补贴发放对象应补尽补,惠农补贴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 申报与公示
第六条 各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惠农补贴资金用途、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及其他要求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惠农补贴资金坚持逐级申报原则。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社区)申报,村(社区)核实无误后,上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由乡镇党委政府对数据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八条 乡镇公示执行乡、村(社区)两级公示,即乡(镇)公示到村(社区)、村(社区)公示到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乡镇站(所)主要负责人、乡镇长和乡镇党委书记分级审核签字,并报县业务主管部门,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出具复核意见。
第三章 拨付与分配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按工作进度和要求下达资金,负责组织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条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农民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费用和债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非“一卡通”发放的资金严格按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发放方式与资金总额,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与县财政部门会商,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形成最终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由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惠农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某一具体的惠农补贴项目资金要求,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将惠农补贴资金挪用于其他对象及项目。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惠农补贴资金通过卡(折)进行套取后,将资金转回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惠农补贴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第十七条 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业务主管部门应采取抽查、重点检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惠农补贴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定期加强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在惠农补贴项目检查和资金审计中,发现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等其他违规支出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部门和县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套取惠农补贴资金行为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某一具体惠农补贴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