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9-1644450
- 发布机构:华容县人民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2-30
- 公开日期:2019-12-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发〔2019〕15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严格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指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乡镇)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房屋安全情况、使用年限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财政性资金(指财政专项资金、上级专项维修资金、自筹资金)进行的总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的办公用房维修。
确有需要且全年累计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组织维修,不在本办法之列,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和档次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相关预算限额标准。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约”的原则,维修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申报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标准。
第二章 维修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范围主要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热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电梯、消防、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
第六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实行项目管理,申请维修的条件为: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和损坏的;
(四)房屋部分屋面渗漏或塌陷,需进行维修的;
(五)水、电、冷暖、电梯、消防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响正常使用,急需进行部分或全部更换的;
(六)办公区域道路、绿化等确需改造的;
(七)其他确需维修的情形。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两次申报、两次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安排维修项目。
各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并填写《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申请表》,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报常务副县长审批;经批准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维修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踏勘鉴定,对各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维修的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图设计和造价预算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维修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或不具备维修价值的,退回申请;符合规定,确需维修的项目,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再由申请单位按规定程序予以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预算计划编制时,向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下一年度的维修计划,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的申报计划和上年度的维修情况,向县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的维修专项资金的编制依据,县财政局根据申报及实际情况,报县人大财经委审定后,设立下一年度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申请单位维修项目经批准实施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业主单位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以上采购完成后,由业主单位、中标单位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签订三方合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项目实行监督。
第十条 维修项目一经核定,业主单位需按相关建设程序报批并组织施工,不得超过县政府批准的核定金额。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需变更的,应按相关项目变更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对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成本控制等进行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结算审核;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业主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结算评审、审计终审工作。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在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县财政局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单依程序拨付给业主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结算审核,县财政局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单一次性拨付给业主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县财政局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单分批次拨付给业主单位。
如由业主单位自筹维修资金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定后方可办理结算付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相关工程结算规定进行付款。各乡镇办公用房维修资金原则上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在财政局拨付维修专项资金后,应及时和施工单位办理结算,并按相关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设立全县办公用房维修专项预算,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用房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二)根据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意见下达办公用房维修专项指标;
(三)监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全县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评审、采购等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二)受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申请并组织审核;
(三)负责组织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维修项目进行结算审核,配合做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结算、审计;
(四)监督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实施,参与合同的签订,并按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向县财政局提供拨付依据。各乡镇办公用房维修资金原则上自筹解决,但需按程序申报后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办公用房维修具体需求;
(二)编制维修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配合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踏勘,确定维修相关事项;
(三)按规定程序选定维修单位,签订维修施工合同;
(四)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并对维修工程的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行为负责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配合做好维修工程结算工作;
(六)申请拨付维修项目专项资金并做好相关结算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工程保修期的维保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加强维修资金拨付前的审核。
第二十条 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经批准擅自进行维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未出台新政策之前,县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其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故需搬迁办公场所的,相关维修、搬迁、购置经费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25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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