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7-103125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4-26
- 公开日期:2017-04-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7〕49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禁止秸秆焚烧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秸秆焚烧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焚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面禁烧。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棉花、油料、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树枝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二、鼓励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稻秆还田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宣传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宣传力度,增强种植大户的环保意识,提高秸秆禁烧自觉性;加强舆论监管,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组织得力、措施扎实、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村场、社区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实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要制定具体措施,把严禁秸秆焚烧作为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力量集中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村场要组织专门巡查队深入田间地头,对农作物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工作不到位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批评,切实杜绝秸秆焚烧行为。同时,县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农机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切实抓好秸秆焚烧工作。
五、严格执法监管。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六、突出监督考核。将秸秆禁烧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农村环境整治目标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村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严重的乡镇、村场的主要责任人员追究问责。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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