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7-1033209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8-01
- 公开日期:2017-08-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HRDR—2017—000013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生产生活行为的通告
华政告〔2017〕8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旅游景区景点(以下统称景区)生产、生活行为,防止乱搭乱建、无序开发等行为破坏景区生态环境,确保景区整体建设良性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所有景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景区规划建设需要,对项目建设所涉范围依法实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坟墓迁移等工作,依法征收土地或回收土地使用权并依规依程序进行补偿和集中安置。
二、景区范围内不允许分散单独建房,所有急需新建房屋的,必须按要求到指定的集中建房点依规依程序规划建设。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范围内私自违规进行建设活动;违者,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偿拆除乱搭乱建构筑物。
四、涉及景区范围内的土地租赁行为,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承租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建设。
五、严禁在景区范围内新批畜禽养殖企业,依法整治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农户家养畜禽必须集中圈养,杜绝乱养乱放行为。
六、严禁在景区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打井、乱砍乱伐、修坟立碑、乱坟乱葬、自行设置影响景区形象的围栏、乱栽乱种花果林木等破坏景观、植被、水域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七、严格景区内商业餐饮服务业准入机制,依法整治规范现有商业餐饮服务业,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经营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办齐相关证照方可经营。
八、禁止在景区范围内进行焚烧物品、燃放烟花鞭炮、随意乱丢生活垃圾等行为。
九、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十一、禁止其他破坏景区资源、妨碍景区建设的行为。
十二、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发生阻挠、干扰执法等行为的,将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对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4222356。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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