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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9-05
  • 公开日期:2024-09-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办   2024-09-0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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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24-01005

华政办发〔2018〕15号

 (根据2024年9月5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新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4日

 

华容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开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应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项目;国债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项目(PPP项目从其财政部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安排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

2.公开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标准: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4)对使用预算资金200万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从其规定。

4.非公开招标项目的管理。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政府采购办法实施,由县财政局采购办管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对确定到村的100万元(含)以内的小额工程,可根据《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4〕33号)文件精神,经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采取“四自”模式实施。

二、招投标工作职责分工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制定公开招标方案、标后管理和督促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检查,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县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负责查处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管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  

三、招标代理机构与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确定

1.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由业主自行选择或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报行业监督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备案。

2.评标办法确定。单个标段投资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评标定标;单个标段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选择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对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3.招投标交易场所确定。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四、招投标的全程监督 

1.招标项目申报。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18年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华政办函〔2018〕30号)文件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审批表。

2.招标公告的审核批准。招标公告分别由业主、招标代理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签字盖章方可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在签署意见前应分别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由县发改局负责最后把关。

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实施地点和时间、工期、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招标申请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等。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需对已售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报县发改局审核同意,并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3.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每季度牵头组织对所有招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报县监察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4.中标人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中标人及施工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管理,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由指纹打卡改为人脸识别,由县政府牵头建立一个监管平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数据每天上传到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具有人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包括:①施工企业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②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方(中标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公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和照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周出勤天数分别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周出勤3天,施工员周出勤5天,质检员周出勤3天,安全员周出勤4天;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周出勤3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周出勤4天,监理员周出勤5天。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不能同天缺勤,监理企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能同天缺勤。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备好文字、影像记录,资料不齐全、责任人未按要求签字的视作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到位。

投标人中标后,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中标人进行标后约谈,告之标后管理有关要求,并留存约谈记录。 

5.招投标项目评审与变更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应组织财政评审。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实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后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变更设计与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由县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审计局、财评中心、项目投资业主等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后,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与评审程序的意见》执行,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内容不属于原合同(或招标)范围,且增加的工程量超过400万元的,须重新招标,签订新的合同。   

6.招投标项目资金与结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必须建立项目财务专账。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资金流动必须在其会计账户上反映。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拨付资金,并经常性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假借资质、转包、卖标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侦查。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通过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和县审计局的终审,终审结论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策的最终依据。  

五、招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县监察委员会、发改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1.招标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1)按本细则应公开招标而不招标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无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与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6)在招标前,就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强制投标人接受不合理条件的;  

(7)出现非法转包、假借资质和卖标行为的;  

(8)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9)违规进行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结算价超过相关规定的;  

(10)标后管理特别是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到位的;  

(11)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12)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的;

(13)标后检查时,不予配合的;  

(14)行政主管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15)多次下达整改意见,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理措施包括:

(1)将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列入县内“不良行为”名单,具体由县发改局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名义通报全县;  

(2)对招标单位暂停项目立项、暂停资金拨付、不予办理相关审核批准手续,具体由相关行政主管和行业监督部门执行;  

(3)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由县问责办启动问责程序;

(5)移送司法机关。

2.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1)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业务,或出借资质给他人,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允许范围承揽工程业务的;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发;

(4)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提交的;

(5)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中,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

(6)工程建设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人员的;

(7)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者现场人员非本单位人员或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8)违规进行工程变更,高估冒算,恶意套取工程款的;

(9)不履行合同,不积极协调矛盾,故意拖延工期的;

(10)标后检查过程中,关键岗位人员连续2次不在岗的。  

处理措施包括:

(1)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由招标人及其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执行;

(2)停工整改、停止资金拨付,由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执行;

(3)列入县内“不良行为黑名单”的,禁止在本县从事投标活动,具体由县发改局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与执行;

(4)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移送司法机关。

3.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1)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2)为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活动的;

(3)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4)违规收取不正当费用的;

(5)招标活动的组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①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③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④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⑤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⑥标底或最高限价编制有明显错误,违反国家规定,拒不改正。

4.涉嫌串通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交有关案件线索:  

(1)损害招标人、其它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它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4)对其它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协、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它单位名义投标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以上的。

六、附则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华政办发[2017]4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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