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7-1031649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5-11
- 公开日期:2017-05-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HRDR-2017-01010
华政办发〔2017〕1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华容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问题,不断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救助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四)坚持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救助范围
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突发性灾害或重大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
(二)低保边缘户家庭即人均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线以上50%的低收入家庭;
(三)由于特殊原因,在享受低保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家庭;
(四)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
(六)有恶意隐瞒相关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具有操作性,又要尽可能简化手续,急难对象更要主动实施救助,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的临时困难救助,按照城乡低保程序进行审批,并集中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实施救助。突发性临时困难救助,一般由县民政局或乡镇民政办审批。
(三)对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应予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四)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需由下一级民政办出具未予救助的证明,避免重复救助。
(五)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七条 家庭收入的认定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按照《华容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政发[2014]10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额的救助,救助标准主要是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一般性困难救助,原则上不超过800元,由乡镇审批发放。因突发性灾害或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第九条 资金(物资)来源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组成,以县、乡镇财政投入为主。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上级转移支付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三)各类社会募捐款物;
(四)上年度节余的城乡低保资金;
(五)资金的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县、乡镇设立专账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物)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
(二) 县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 县审计部门适时开展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四) 县慈善总会协助各乡镇开展慈善超市建设,并做好临时救助物资的发放;
(五)各乡镇负责本级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及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申报和救助资金(包括实物)的筹集及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积极开展慈善超市建设,充分发挥村(场)、社区组织邻里互帮互助的作用,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各乡镇、村(居)委会应张榜公布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制度,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的登记备案、整理归档工作,按季度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临时困难救助报表情况。
(四)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视情况轻重,依法予以处理。对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和责任人要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政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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