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479N/2020-1704083
- 发布机构:章华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4-16
- 公开日期:2020-04-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章办发〔2020〕11号
中共章华镇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章华镇村(社区)党员积分制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组织:
《章华镇村(社区)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中共章华镇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章华镇村(社区)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村(社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激励党员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是指党组织着眼于增强党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激发党员立足本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主动性,从量化党员日常行为表现和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入手,对党员日常行为进行积分,并根据积分结果逐年分类定级的一项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村(社区)党组织全体在册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部门单位党组织的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沿用原有相关文件。
第二章 积分办法
第四条 党员积分制管理实行累计积分考评,按照分类定标、分层积分、分时考评、分步退出的原则进行,以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积分周期,按周期初分类设定基础分值、周期内实行加分和扣分、周期末进行累计积分确定考评等次的方式进行。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原分值予以消除。积分结果作为本年度该党员定等、划分“金牌、银牌、铜牌、黄牌”党员和“七一”评先评优进行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党员积分由基础积分、日常积分、民主评议积分、组织评议积分组成。基础积分是指根据年龄、职务、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分类设定基础分;日常积分是指对照党员行为加分、扣分标准,对党员日常表现进行积分;民主评议积分是指根据每名党员在本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的等次情况换算积分;组织评定积分是指依据党员全年的综合表现情况组织给与评定积分。
第六条 根据党员具体情况,以基层党支部为单位,将党员划分为A、B、C、D、E五个类别,实行分类积分管理。村(社区)“两委”成员中的党员为A类;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的无职党员为B类;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无职党员为C类;长期外出流动党员为D类;长期卧病在床或无行动能力的党员为E类。A、B、C、D四个类别党员的基础积分分别确定为25分、30分、35分、40分,E类党员不作积分要求。
第七条 加分项目
(一)学习类
1.使用学习强国、红星云或远程教育平台线上自主学习并提供有效依据,向组织提出申请的,每月加1分。
2.积极参与党支部主题党日、党课、党员冬春训等线下集中学习的,每月每项加1分。
(二)活动类
1.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含党员志愿者活动)的,每次视情形加1-2分。
2.积极参加公益事业,为公益事业捐钱、捐物、义务献血、见义勇为的,每次视情形加1-3分。
(三)社会管理类
1.带头主动参与“治陋树新”工作,并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每次视情形加1-2分。
2.主动参与制止和化解各类矛盾或劝导、阻止他人非法、越级上访等行为,或收集有效信息上报组织的,每次视情形加1-2分。
3.带头参与文明创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每次视情形计1-2分。
4.带头参与平安创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每次视情形计1-2分。
注意:在职党员和党小组长不参与“社会管理类”项目积分。
(四)美丽乡村(社区)建设类
1.带头参与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并对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和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带头对房前屋后、河塘沟渠进行清淤疏浚的;带头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在推进“空心房”整治、自行拆除旱厕、拆除残垣断壁、清理私搭乱建、完成农村“四类对象”危房改造任务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或提供有效信息的,每次视情形计1-3分。
2.带头开展脱贫攻坚。参加扶贫帮困,受帮扶对象认可且所在党组织认可的,群众反映好的,每次视情形加1-3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效果好,群众满意率的,视情形计1-3分;为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得到认可的,加5分。
(五)其他类
1.主动帮助上年度不合格党员进行整改,且有明显效果的,计2分。
2.在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中,本人能主动配合带头落实或能主动跟对象做工作至顺利拆迁的,视情形计1-5分。
3.党员或党员家庭受到镇党委、政府表彰的每次计3分;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次计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计8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计10分,同一奖项按最高标准计分。
第八条 扣分项目:
(一)学习类
无故不参与党支部主题党日学习的,每次扣2分。
(二)活动类
无故不参加党组织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三)社会管理类
1.违反“治陋树新”的有关规定,进行“婚丧”之外的宴请,超规格宴请等,每次每项扣5分。
2.违反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带头上访等,每次每项扣5分。
3.不带头执行文明创建工作要求,甚至违反相关规定的,每次扣5分。
4.不带头执行平安创建工作要求,甚至违反相关规定的,每次扣5分。
(四)美丽乡村(社区)建设类
1.不带头执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的有关要求的,甚至阻碍清淤疏浚、“空心房”整治等政策实施的,每次扣10分。
2.不落实上级对帮扶困难党员群众要求的,每次扣3分。
(五)其他类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的,每次扣3分。
2.党员外出流动三个月以上未向党组织汇报的,扣3分。流动党员每年与村(社区)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工作以及组织生活情况应不少于4次,缺一次扣3分。
3.违反法律法规,情节后果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扣5分。
4.侵占集体资产或贪污、挪用集体资金,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视情形扣5-10分。
5.发表和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不当言论,不主动带头落实支部决议,不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的,每次扣10分。
6.拖欠国家、集体、他人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以及拖欠或抗缴国家税费的,扣10分。
7.在选举、人事任免或发展党员等工作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虽情节轻微没有追究责任,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第九条 一次清零项目:
1.本年度受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2.本年度有犯罪行为的;
3.本年度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
4.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的;
5.参加邪教组织或活动的;
6.组织群众缠访、闹访,歪曲事实故意制造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7.阻碍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或征地拆迁工作,本人参与或煽动他人滋事。
第十条 党员民主评议基础分为30分。其中,年度民主评议等次为“优秀”的党员计30分,“合格”的党员计24分,“基本合格”的党员计21分,“不合格”的党员低于18分。
党支部党员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底举行,群众(不是党员的村(居)民组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知名人士等)参与比例一般不低于支部党员人数的20%,以无记名方式对党员进行测评,民主测评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条 党组织评定基础分为10分,A-E类党员每一类党员的基础分均为10分,年末由支委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照每个党员的全年综合表现给予评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经全年累计积分,并经支部大会认可:(1)优秀党员等次:分值≧90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列,按照支部党员总数20%的比例评选优秀党员等次;(2)分值达到90分,但未评为优秀党员等次的,以及76≦分值≦89分的,评为合格党员等次;(3)60≦分值≦75分的为基本合格党员等次;(4)分值<60分或含有一次清零中任一项的,评为不合格党员等次。考核结果须在村(社区)党组织的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监督。
第十三条 对获得优秀党员积分等次的,村(社区)党组织应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加上级各类先进的评比。对年度分层量化、积分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村(社区)党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镇党委组织学习教育。
第十四条 (1)全年积分排名党支部前三的,纳入镇党委评选“金牌党员”的推荐范围。(2)对未评为“金牌党员”的“优秀党员”及积分为“合格党员”等次的,评定为“银牌党员”。(3)对积分为“基本合格”等次且在党支部中排名不在最后的,评定为“铜牌党员”。(4)对积分为“基本合格”等次且积分排名最后的,及积分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定为“黄牌党员”。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积分为75分以上(不含75分)的按期转正;积分60-75分的,继续培养并延期转正;积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党员对年度积分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所在村(社区)党组织提出申诉,并由镇党委作出最终裁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镇党委组织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村(社区)党组织要组建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为驻村(社区)办点干部、支委成员和威望较高的老党员组成。每个支部要指定专人为专职记分员,做好日常积分登记和积分汇总工作。
第十八条 村(社区)党组织建立《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登记表》(附件1),按照计分时间和计分标准要求,及时将党员所得计分记录在案。每月积分汇总计入《党员现实表现积分榜》(附件2)并在公示栏公示。周期末进行总评,并将年度积分和评定等次情况填入《党员年度综合得分登记表》(附件3)。
第十九条 党员加分项目按党员申报、支部评议小组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评议小组未掌握情况的,党员申请时须附带相关情况证明。党员扣分项目直接由评议小组核定。
第二十条 扣分项目中一次性扣10分以上的情形,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要向镇党委报告,经镇党委核实后可按标准扣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村(社区)党组织和任何个人在党员分类量化、积分考评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借机对党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有发现,将对当事人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作为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双述双评”的重要内容,应严格落实责任,凡落实不力,或不按要求进行的,将对党组织书记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登记表
2.党员现实表现积分榜
3.党员年度综合得分登记表
中共章华镇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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