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591M/2018-1457476
- 发布机构:团洲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8-22
- 公开日期:2018-08-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团洲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团洲实际,现就我乡规范建房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房条件
1、坚持“九个严禁”。即严禁在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简易村庄布局规划外建房;严禁在大堤、沟、港、渠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内建房;严禁在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之内以及公路视线区内建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在洪涝灾害易发地建房;严禁以租代征建房;严禁未同步启动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房;严禁不按程序向村(居)委会申请,报乡人民政府审批建房;严禁蓄洪安全区和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区分散建房。
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所有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宅异地新建后必须自行拆除旧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宅基地:①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②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③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立户与分户的;④违法建房规定未处理结案的;⑤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严格建房面积。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也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新建住房,宅基地不得超过上述宅基地面积标准;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的,其标准按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述宅基地面积的最高上限。
二、建房审批程序
1、申请。村民向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占用耕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签字通过后,从张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及公示拍照图片一并上报至乡国土资源所、村建站初审。
2、联合现场勘查。乡人民政府组织村建站、国土所、公路站、水管站、林业站等部门在7个工作目内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并制作勘查笔录。
3、乡规划建设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批。在现场勘查和初审合格后,国土资源所发放《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村建站核发《城乡规划许可证》,报乡规划建设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批。审查合格予以批准用地的,由乡规划建设审查委员会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联合定位。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居委会)在接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国土资源所、村建站进行实地放样,确定界址、空间范围,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4、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建成装工后、由乡规划建设审查委员会组织国土、村建站等相关人员实地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奖励和惩处
1、鼓励村民按村庄布局规划适度集中建房;
2、鼓励新建房屋周边实行绿化美化;
3、鼓励村民参照县住建局编制的农村住宅建筑设计示范图建房。对符合村民建房管理、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的建房户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建房的行为,县住建、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和乡镇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规范村民建房工作有序开展,各村场要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由村主任担任主任,并挑选党性强、有能力的离任村干部或老党员担任理事会成员,审核村民建房申请,加强对村民建房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村实际,制订科学详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场要紧紧围绕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强化宣传措施,全方位宣传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每个村场要设置1至3条永久性标语,并在村务公开栏创办宣传专栏。
3、明确责任。明确各村场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上报。村建站、国土所、工班、水管站、林业站等部门站所要协同配合,不能相互推诿。
4、严格责任追究。乡、村级都要加大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乡规划建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全乡建房汇总台账,各村场相应建立建房分台账,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将总台账与分台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凡出现1例未及时上报的,村场罚款500元,一年内累计3例未及时上报的,除罚款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广严格的责任追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村、社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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