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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禹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4-06
  • 公开日期:2021-04-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禹山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1-04-06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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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禹山镇委员会办公室

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禹山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禹山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暂行规定》已经禹山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禹山镇委员会办公室

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禹山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暂 行 规 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县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镇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定本规定。

一、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规划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3.审议以镇党委、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审议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4.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5.土地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6.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聘用、任免、调整、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2.研究决定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以及上级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等相关工作。

2.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安排,包括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等重点项目;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义务植树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3.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部门单位资金拨付;

5.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决策前7个工作日向全体班子成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商,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2.按照程序提议。提请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统一,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做好相关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机构准备规范化的会议材料,办公室或相应负责人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将有关资料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按照规定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2.充分发表意见。“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上,严格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机构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一把手”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办公室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有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反馈制度,成立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决策结果、执行结果必须通过会议、公示栏或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评议

每半年必须召开全体机关干部会议,对所有“三中一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逐一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工作由镇纪委全程监督,测评结果在测评后3个工作日内抄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积极发动全镇干部群众,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二)全镇党员干部和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镇纪委应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纳入述职述廉内容。镇纪委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镇纪委、财政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把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镇党委。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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