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986K/2018-1309873
- 发布机构:禹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3-15
- 公开日期:2018-03-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禹办发〔2018〕8号
中共禹山镇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禹山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村(社区):
《禹山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已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5日
禹山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禹山镇所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镇纪委、财政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成立禹山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镇财管中心),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核算业务和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四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收入结算必须由报账员办理。
第六条 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负责领用,并建立票据登记簿进行管理。使用完的存根要及时上交镇财管中心审核并存档保管。禁止其他人员经手收款收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经办的,自开出收据7日内必须结报村报账员,不按时结报超过3个月可视作挪用,超过6个月的以侵占论处。
第七条 村(社区)集体的资产资源处理按镇三资平台程序执行。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因不可抗拒力而导致严重减产、减收,承包、租赁者申请减免承包金、租赁费的,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酌情减免,并报镇财管中心备案。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收支审批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事由并签字(盖章);
(二)票据经全体村干部集体审查,所有村干部均要在票据上签字;
(三)按月或按季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审核章;
(四)由村总支书记审批同意并签字,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村委会主任进行审批;
(五)由村报账员复核后,向镇财管中心报账,中心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审核记账;
(六)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镇财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一十一条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开支项目,要严格实行民主决策。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包括:
(一)村集体对外投资;
(二)大型公益事业建设;
(三)大额非生产性开支;
(四)征占地补偿费使用;
(五)村级资产处置、毁损、报废;
(六)应收、应付呆死账核销。
第一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财务支出,都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凡向其他单位付款的,应取得正式收据或发票;凡向个人付款的,对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不准自制白条入账。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的凭证,村报账员应当拒绝付款,镇财管中心会计不得入账。
第一十三条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事先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第一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贯彻开源节流、勤俭办事的方针。
(一)村(社区)干部报酬发放。村场干部报酬由基本工资、津补贴二部分组成,发放标准由镇人民政府制定,村(社区)不得再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巧立名目,乱补滥发。
(二)村级实行费用限额制度:办公费、报刊资料费、租车费按照镇纪委规定要求执行。
(四)民间借贷。严禁新增债务。严禁村干部工资、津贴、奖金及开支费用转本付息。
(五)招商引资费用。对于本镇以外引进的项目资金(无专项检查、无指定用途)的费用报销,要坚持实事求是、厉行节约、民主决策、票据规范的原则,其费用报销单据必须通过全体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同意,每个成员签字后,报镇纪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列支。国家惠农补贴资金、要求专款专用的项目资金、乡友无偿捐助的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等不属此列。
(六)公益福利费用。包括党员慰问、村民大病慰问、节日慰问及婚丧喜庆等费用,各村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或细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组经济组织的一切资产都必须严格管理,资产的购入、核销都要合法、合理。
(一)每一年年末必须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二)建立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完善相关手续,及时核销。
(三)资产的处置。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公开拍卖等事项,方案应报镇“三资交易管理中心”审核,在中心进行交易,由镇纪委批准。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四)村场添置或修建大型固定资产要经过村民议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并要根据村级自身财务而定,严禁举债大搞建设。
第五章 资源管理
(一)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建立资源使用(租用)公开竞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其承包费用、租赁金额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时应事先制定方案,载明竞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竞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可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上述竞标方案应报镇“三资交易管理中心”审核,在中心进行交易,由镇纪委批准。
(三)资产和资源处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村场主职干部一律停职检查,严肃处理。
(四)对被个人侵占的资源、村集体组织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将其收回。杜绝资产、资源被侵占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一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全部财务活动情况,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各项收入;
(三)各项支出;
(四)各项资产;
(五)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七)惠农资金项目。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栏应设置在村民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村民阅览的地方。
第一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对本村财务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报镇纪委、镇财管中心备案。
第一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进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第七章 财务结报与档案管理
第一十九条 村报账员必须按照镇财管中心的报账日期安排及时报账。镇财管中心会计在村场报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簿登记和报表核算,并及时将财务情况书面反馈给村场财务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镇财管中心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会计档案等的管理,并在次年四月底前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村报账员负责现金收付登记簿等辅助账簿、各种经济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其他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镇财管中心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同意,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每年,由镇纪委牵头,镇财管中心具体负责,会同镇审计站和村务监督委员对村场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有信访举报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村场要按照审计人员的安排,积极配合,认真组织搞好财务审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借口干扰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活动中,对违反财务制度、不履行职责造成财务混乱或集体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由镇纪委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一)对侵占集体资金的。侵占资金一律由镇财政收缴,并处以责任人违纪金额10-20%的罚款。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挪用集体资金的。限期将挪用资金归还,并处以责任人挪用金额10%的罚款。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超标准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的。超标金额一律清退,并给予村场主要负责人超标金额10%的罚款。
(四)对超限额列支的非生产性开支(办公费、租车费、报刊费等)。超额部分由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报账员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进行清退。情节严重的给予村场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制度与镇已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禹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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