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986K/2021-1860213
- 发布机构:禹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9-30
- 公开日期:2021-09-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按照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华容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华政办发〔2021〕7号)文件要求,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村(社区)确保辖区内常住人口居民参保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和在本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三、缴费标准
2022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全省统一标准
为320元/人执行。
(一)一般城乡居民个人缴费320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
级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全额资助,个人零缴费;
(三)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3-4级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50%的资助,个人缴费160元。
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资助对象,按其最高资助标准资助,不重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四、缴费时间
2022年度华容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我县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排查发现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刑满释放人员等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参保方式
(一)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申报参保;
(二)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
住人口)向所在村(社区)申报参保;
(三)村(社区)应将参保缴费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及时送交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经审核无误的,应于当天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基本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退回重新采集信息。对信息采集准确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错保、漏保、重保的,均由相关当事人负责。
对未据实申报、造成重复参保的对象,不能重复享受待
遇,正常缴费时限过后不能退保。
六、缴费渠道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
为末端,建立“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具体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类型)全部正确的可正常开展缴费,存在错误的经修改后方可正常缴费。新参保人员需到医保部门根据业务安排录入完整、正确登记信息后方可正常缴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级成立由党委书记牵头、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医保、民政、财政、教育、扶贫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分解目标,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村(社区)要通过召开参保缴费工作的专题会和利用广播、专栏、标语等方式,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村(社区)干部要通过电话、微信、短信、政策指南等渠道把医保政策宣传到每一户,让广大群众熟悉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险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责任落实。一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错登、漏登、瞒报等造成城乡居民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其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对截留、挪用、侵占参保资金以及工作失职遗漏参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严格考核奖励。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全镇年度综合考评,对在10月份之前,完成参保任务的村(社区)按照完成情况实行以奖代投;对最先完成工作任务的前三名奖2000元,四至六名各奖1000元。截止12月31日,对参保率在95%以下的村(社区),将在千分制考核中扣除该项工作分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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