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80A/2018-1432777
- 发布机构:操军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8-02
- 公开日期:2018-08-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操政办发〔2018〕33号
操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操军镇农村宅基地腾退土地利用
方案》的通知
各村、部门单位:
《操军镇农村宅基地腾退土地利用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6月21日
操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印发
操军镇农村宅基地腾退土地利用方案
为有效盘活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指标,激活巨大的农村宅基地资源,由资源变资产再变财产,从而让农民受益、农村环境改善、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华容县农村宅基地专项清理实施方案》(华政办发〔2017〕15号)及《华容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华政办发〔2014〕8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县委深化农村专项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现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扎实有效推进操军镇农村宅基地腾退土地利用,成立操军镇农村宅基地腾退土地利用指挥所,由傅耀华任政委,刘爱东任指挥长,高山、莫志军、王海、徐友良、周文华(常务)任副指挥长,彭庆波、竺冲、彭智广、李航、何建武、余谦、肖振华、黎忠义、吴游、刘震、杨景等为成员。
指挥所下设五个工作组:
政策宣传组:负责“空心房”拆除及闲置宅基地复垦的政策宣传。组长:高山,成员:彭庆波、竺冲。
数据采集组:负责“空心房”及闲置宅基地的拍照、丈量、计算、统计。组长:周文华,成员:肖振华、刘震、杨景。
工程协调组:负责工程施工中的信访、矛盾协调。组长:周文华,成员:彭庆波、彭智广、刘震。
财务结算组:负责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及打卡发放。组长:莫志军,成员:何建武、余谦、任俊、赵雯。
资料组:负责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组长:彭庆波,成员:竺冲、李航、吴游。
二、工作思路
(一)基本原则
1、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权益。
2、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合理利用,有序推进。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控制乡镇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用地。注重点面结合,总结完善,审慎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宅基地腾退,将宅基地复垦形成耕地,通过农民腾退宅基地来改变村庄面貌,建设村庄,富裕农民,最终实现三个目标:一是让农民“居有其屋”;二是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三是腾退多余宅基地以充分利用。
三、建章建制
(一)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1、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查摸底,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空心房”、闲置宅基地、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建立村级宅基地台账,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每户宅基地情况进行公示,完善宅基地档案。
2、加快编制村镇规划。结合湘政办发〔2014〕11号《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华容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精神,制订出台《操军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村镇规划,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推行“多规合一”,加快编制村镇规划,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秩序。
(二)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通过宅基地有偿使用,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占问题,打击恶意侵占、影响农民生产生活、闲置浪费宅基地行为。
1、明确有偿使用费起征面积。依据《华容县农村宅基地专项清理实施方案》、《华容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限额标准。村委会可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标准上限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村土地有偿使用费起征面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2、明确收取对象和范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对象和范围为:“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对特困户、五保户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减免。
3、明确有偿使用费收取办法。
①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费标准根据其超占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原占地类型,以村民理事会确定为准。
②一户多宅的,其中一宅按照阶梯式计费,多宅按照阶梯式最高标准计费。一宅未达到基准面积的,多宅部分全部实行有偿使用,不扣除一宅不足基准面积的部分,该部分面积收费标准按阶梯式计费最低标准收取。
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在农村占用宅基地按阶梯计费最低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在农村占用宅基地的按阶梯计费最高标准执行。
4、明确收费主体和资金管理。有偿使用费收取的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有偿使用费收取保障措施。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旧村改造、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
(三)建立宅基地无偿、有偿退出机制
结合相关政策制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采取以奖代补、退宅奖补、新宅优先等激励机制,引导村民按“一户一宅”要求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建立村民拆除“空心房”和退出宅基地、闲置宅基地的补助机制,可采取有偿、无偿及享受城镇购买商品房优惠政策等三种方式退出宅基地。
1、无偿退出范围
闲置废弃的附属设施,倒塌的住房等无使用价值的建筑物;违章建筑、院套用地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实行无偿收回,也可适度补偿。闲置宅基地闲置一年,村集体无偿收回。
在宅基地确权发证时,对废弃、闲置的附属设施及倒塌的房屋不登记不发证,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只登记不发证。对群众反映强烈,对村影响恶劣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村委会和村民理事会集体研究上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并将宅基地收归集体;通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的其它办法,将宅基地收归集体。
2、有偿退出范围
①“一户多宅” 的,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不符合村镇规划的,原则上必须拆除,退出宅基地;符合规划的,鼓励通过协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人员中流转。对无法流转,又有退出愿望的可实行有偿退出。
② “一户一宅”及“一户多宅”在有房居住基础上全部退出的,可适当补偿。
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的宅基地,如涉及到多户一宅的,在其他户都有退出意愿的情况下,原则上必须退出,并给予适当补偿。
3、对属于农村宅基地无偿退出范围,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腾退地上房屋并交出宅基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公示无异议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一定的房屋拆除补助。
4、对属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范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①“空心房”拆除补偿:按房屋结构、陈新度、使用情况及合理确定“空心房”拆除补偿标准。
②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闲置宅基地退出补偿:按符合规定面积和超出规定面积制定补偿标准予以有偿腾退,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华容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标准。
5、宅基地退出程序
①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②镇人民政府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初审;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④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农建投支付腾退补偿款;
⑤规定期限内腾空现有房屋、腾出宅基地。
四、工作措施
(一)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
1、宅基地退出户腾出现有房屋,确需保留旧房进行过渡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超过规定不予补偿,其房屋视为违章建筑,按《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的约定予以处理。
2、对自愿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并承诺不再申请农村新宅基地的,在县城规划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可给予适当购房补助。
3、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可优先享有耕地的经营权。
(二)资金来源和保障:
1、由镇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统一支付。
2、“空心房”拆除及宅基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核算,财务结算组凭农户补偿协议、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验收合格单、资金审批表对补偿资金打卡发放到户。
五、工作要求:
1、严格界定“空心房”对象。全镇范围内多年无人居住、房前屋后杂草丛生、影响村容村貌,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拆除后不再作宅基地使用,确保复垦耕种,不能复垦及有碍交通的“空心房”,补偿标准适当下浮。
2、严格时间要求。对照各项任务指标,严格按照工作步骤的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工期。
3、严肃工作纪律。进入拆迁实施阶段,指挥所所有成员必须保持良好作风,全力以赴。必须坚持公平公正,严禁接受拆迁对象宴请或实物等行为,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指挥所工作人员和村场干部务必分工明确,认真搞好各自责任范围的工作,保障拆迁、回收工作顺利进行。
4、严格政策规定。要根据政策要求确定拆迁对象,拆迁对象的确认、补偿标准、计算方式、资金拨付程序,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坚持一套人马、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严格实物计量。补偿资金要公平、公开、公正,并张榜公示。
5、大力配合确保稳定。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村场必须克服困难,做好配合协调工作,营造和谐拆迁、复垦氛围,维护全镇社会大局稳定。
附:“空心房”拆除宅基地可复垦补偿标准
“空心房”拆除宅基地可复垦补偿标准
(一) 房 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
正 房 |
砖 混 |
元/㎡ |
350 |
|
砖 木 |
元/㎡ |
300 |
|
|
土 木 |
元/㎡ |
200 |
|
|
杂 房 |
砖 混 |
元/㎡ |
300 |
|
砖 木 |
元/㎡ |
250 |
|
|
土 木 |
元/㎡ |
150 |
|
|
附属房 |
元/㎡ |
100 |
|
|
简易棚 |
元/㎡ |
50 |
|
|
(二) 附 属 设 施 |
围 墙 |
元/㎡ |
40 |
|
门 楼 |
元/个 |
500 |
|
|
砼晒场 |
元/㎡ |
25 |
|
|
压水井 |
元/处 |
450 |
|
|
水 池 |
元/m3 |
165 |
|
|
粪 池 |
元/处 |
110 |
|
|
牲畜栏 |
元/处 |
165 |
|
|
灶 |
元/处 |
165 |
|
|
地 窖 |
元/个 |
198 |
|
|
水 窖 |
元/m3 |
100 |
|
|
沼气池 |
元/m3 |
175 |
|
|
有线电视 |
元/户 |
150 |
|
|
电视接收器安装费 |
元/套 |
50 |
|
|
电话移机费 |
元/部 |
100 |
|
|
(三) 零星果木 |
果 树 |
元/株 |
70 |
|
其它经济林 |
元/株 |
50 |
|
|
用材林 |
元/株 |
20 |
|
|
(四)宅基地 |
青苗补偿 |
元/亩 |
1200 |
|
(五)其它 |
坟 墓 |
元/座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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