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401N/2016-1141040
- 发布机构:东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2-06
- 公开日期:2016-02-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东政办发〔2016〕4号
东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村、场、部门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就我镇2016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1、征缴范围:全镇65个村、场(含园艺场、养殖示范场)。
2、考核时间:第一阶段:在2月4日-2月19日完成考核指标人数100%;第二阶段:在2月20日-2月29日完成考核指标人数100%;第三阶段:在3月1日-3月11日完成考核指标人数100%。
3、征缴人数:2016年参保缴费人数按实际录入系统人数的95%完成。其中,自主缴费率达100%。
二、参保标准
参保缴费构成: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加。
1、个人交费档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费档次设为1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4个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政府补贴标准:
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补贴30元(每人每年);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补贴40元(每人每年);年缴纳500元至900元档次补贴60元(每人每年);年缴纳1500元至2000元档次补贴90元(每人每年);年缴纳2500元、3000元档次补贴100元(每人每年)。
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的可以享受当年度缴费补贴,补缴年度不予补贴,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失独”家庭等困难群体,凭相关证件由县人民政府按最低标准按照“凭证认定,一人一证”进行核对后代缴。
三、征缴方式
以集中征缴为主,自主缴费为辅(各村场根据镇下发缴费人员信息表组织集中征缴,并交镇人社站统一安排代理点输入)。
四、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及领取
1、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补缴年限不予计算)。
丧葬补助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通过相关部门认定和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死亡当有基础养老金的5倍)。
2、领取条件
1、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缴费符合规定年限,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
2、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且在2014年6月30日前进行参保申报的,可不用缴费,从2011年7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月每人);2014年7月1日以后进行参保申报的,不用缴费,从2014年7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五、组织领导
镇成立2016城乡居民参保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李铭涛任组长,周勇,白贞祥、白海炎(常务)任副组长,陈光耀、周要武、龚学东、陈民卫、张佳奇、陈亮等同志为成员,陈光耀兼任办公室主任;办点干部、各村、场支部书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场协办员为具体责任人。
六、纪律要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镇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各村场必须严格对照参保缴费任务分配表在规定时间完成征缴资金上解,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不参与评先评优,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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