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401N/2013-1141002
  • 发布机构:东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3-15
  • 公开日期:2013-03-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东山镇禁违拆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山镇   2013-03-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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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137

 

东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山镇禁违拆违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村场、部门单位:

《东山镇禁违拆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东山镇禁违拆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秩序,有效遏止各类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禁违拆违是指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单位依法禁止和拆除违法建设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镇成立禁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禁违拆违的组织、指挥、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禁违拆违办公室(设镇国土所),负责全镇禁违拆违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考评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村场、部门单位是本辖区禁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村场、居委会必须明确1名以上禁违拆违责任人员。

(二)建立禁违拆违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法建设。

(三)加强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引导村(居)民依法有序建房。

第六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负有巡查、报告、协助查处和动员当事人自拆、协助有关单位与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义务,发现违法建设,应先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所在乡镇、国土、村建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其他各相关部门在禁违拆违工作中应按要求履行下列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禁违拆违工作,确保禁违拆违顺利开展。

派出所负责维护拆违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妨碍、阻挠禁违拆违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建设中的非法经营等犯罪案件;负责集体土地上村(居)民户籍迁入把关和禁违拆违中的有关户籍确认工作。

国土所、村建站、水委会、工班、林业站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田、水利设施、森林植被、道路、桥梁等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镇农电站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已经提供的,应当立即停止。

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拆除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村建部门批准或者已经批准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第九条  在镇、村庄规划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由镇国土所、村建站责令限期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用地面积使用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用地面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七)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建设、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  在全镇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

(二)在已依法征收或非法圈占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三)占用公路、水利、林业、公共用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在重点控制区核电站、洪山头电子工业园区保护范围内,镇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开发的其他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六)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法的内容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七)违法建设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

(八)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村(居)民的,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和协助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有单位或组织的,其所在单位和组织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或协助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公安、司法等部门单位应全力参与由镇禁违拆违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开展的联合禁违拆违行动,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确保顺利实现拆违目标。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依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违法建设的拆除,一律不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配合,甚至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煽动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将禁违拆违工作纳入全镇村场、部门单位年终考核范围,由镇禁违拆违领导小组实行年度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或者新增违法建设数量较大的村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镇禁违拆违工作举报电话0730-4530004,及时受理群众关于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村场、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控建拆违工作领导不力、责任不明、问责不严,导致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的;

(二)不积极落实有关村(居)民集中建房、拆迁安置等政策,造成村(居)民乱建违建的;

(三)不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违法土地交易等行为,或为村(居)民建房、安置提供虚假证明,造成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失误的;

(四)因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和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导致辖区内1个月内新建违法建筑在2起以上或一个季度内新建违法建筑在4起以上的;

(五)以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方式变相支持违法建设或为违法建设行为逃避法律责任提供帮助和便利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规划、国土行政许可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为村(居)民建房、拆迁、安置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失误的;

(二)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三)因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导致管辖范围内1个月内新建违法建筑在1起以上或一个季度内新建违法建筑在2起以上的;

(四)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在辖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建房条件及政策的村(居)民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不履行协助禁违拆违工作调查核实、送达法律文书和不履行劝导协助拆除等义务的。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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