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401N/2019-1643344
  • 发布机构:东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2-26
  • 公开日期:2019-12-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东山镇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方案
来源:发文   2019-12-2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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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整治我镇道路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根据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县政府、县交通运输厅相关文件要求,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精细排查、依规严管,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形成全镇道路运输安全齐抓共管的合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切实纠正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运输违规违法行为,对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治彻底整改,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严格控制较大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三、“清零”范围

(一)在九个学校和天井山安置点安装减速带 桃花山村部、东山水库仙鹅寺、新江丁字堤、荆湖村5组丁字闸等临水临崖路段安装护栏。

(二)佛寺村综合厂桥急弯桥窄护栏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需对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处置。

四、工作方法

(一)排查阶段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严密部署,全面动员,明确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由安监办、公安交警和各村(居)负责,根据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工作范围,对本单位职责职能所辖和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甄别,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向企业下发隐患整治清单,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期限、整治的责任人和督办人员。

(二)交办阶段

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组织召开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见面交办会,交办隐患清单,通报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对于其中跨区域又经沟通无效的问题,报安监办交办处理,对于跨行业、多部门监管存在的重大问题,报请镇人民政府研究协调,交办处理。

(三)整改阶段

对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工作台账和清单,落实销号的具体时间、责任人和措施,逐条整改到位,并于将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汇总上报“隐患清零”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整改销号的标准如下:

1、各企业和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企业进行现场整改;对难以现场整改的,应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同时建立“安全隐患立案、销案台账”,由存在隐患的单位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2、对于上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的和公安交警部门抄告的“两客一危”驾驶员的违法违规信息,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以及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意见》(湘交安〔2014〕30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文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湘交安监〔2016〕127号)的要求规定进行处理:

(1)对超速、超载(超员)20%以下的车辆,企业对当班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处理到位;

(2)对超速、超载(超员)20%至50%的车辆,企业解除当班驾驶员的聘用;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记入从业人员“黑名单”,从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对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的车辆,当班驾驶员的处理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责令该车辆停运整顿3个月,责令该车属企业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违法行为处理到位后,运管所和安监办要督促企业将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理处罚的书面记录整理上报到本单位,并按安全隐患治理清单逐条建档,档案资料中要包括企业教育处理资料和注销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企业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运输企业相关人员进行重点教育管理等记录。整改情况整理汇总后上报局安监科进行销号。

3.对于下发的三个通报中至今仍未整改到位的行为,交办限期整改日到期后10日内,由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进行销号;现场审查验收不合格的,由审查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4.对于“6.26”事故以来发现的至今仍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交办限期整改日到期后10日内,由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进行销号;现场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5.交办会后营运车辆仍继续发生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顶格处罚。对于1个季度内发生3次以上超速、超载(超员)20%以内的驾驶员,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于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吊销从业资格证,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车辆次数与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总数比率排序在全省前三位的道路客运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除按以上情况从重处罚外,责令企业停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一律关闭取缔和依法追责,并移交政法部门或提请当地政府对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6.道路运输企业对隐患排查整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道路运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企业、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对企业或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后,企业拒不执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需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报告,由政府协调落实,确保消除隐患: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未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总结阶段

各单位、各村(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建立标准具体、流程明晰、操作性强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规范,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是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和驾驶人员等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是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将此次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全员参加。

各监管单位负责业务把关,落实包干责任制,各单位、各村(居)班子成员包干到企业,企业包干到车和人。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包干的企业参加见面交办会,现场指导督办,确保此次安全“隐患清零”行动落到实处。

(二)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深排查,填表格、建台账,签责任、严追究,下文书、速交办,促整改、抓到底”的工作方法,扎实开展此次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确保实现安全隐患整治整改率100%的目标。

(三)严肃追责。对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没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局将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酿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各单位要加大对“隐患清零”行动的宣传报道,展示行动取得的效果,及时跟踪曝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营造强大的新闻舆论氛围,提升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五)及时报送。各单位要及时报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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