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401N/2015-1140973
- 发布机构:东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11-10
- 公开日期:2015-11-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东政发〔2015〕19号
东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山镇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综合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场、部门单位:
《东山镇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镇党政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9日
东山镇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我镇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强化安全生产,整顿规范全镇矿石开采和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开展矿石开采和加工行业综合整治,整顿生产经营秩序,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消除安全、环境隐患,促进矿石开采加工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取缔(关停)、整改、提升”以及严格源头管理等措施,打击违法开采、加工等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整治桃花山省级森林公园、长江干线国家级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的开采和加工企业,全面整顿各企业生产经营中违法违规的行为,彻底消除安全、环境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的发生,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突出的环境问题,努力实现矿石生产经营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执法。针对全镇13家矿石开采企业和16家矿石加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法依规整治,杜绝执法空档。
2、行业管理,企业担责。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属地村场履行主体责任,各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3、标本兼治,整改提升。规范矿石企业开采加工行为,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环境破坏严重的矿石开采加工企业,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对环境影响严重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饮用水源上游的加工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四、整治重点
(一)矿石开采企业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包括:无证
开采或持过期失效证件开采;超深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内容。
(二)企业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包括:有无环评手续;
有环评手续,但施工现场是否规范,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治理设施是否按环评要求落实到位,是否通过环评验收;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有无重大环境投诉问题。
(三)企业落实安全责任的情况。包括: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无保障,采石场相邻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爆破作业不能确保安全等)。
(四)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落实情况。需要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的矿石开采加工企业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五)企业毁林和非法占用林地开采加工的。
(六)企业使用国家已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从
事生产经营和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七)企业在开采加工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整治措施
(一)严格依法执法。镇环保、国土、安监、林业、水利等部门将联合相关村场对矿石开采和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一企一册建立台帐,实行违法行为挂号销号制度,严格依法执法。
(二)严把采矿权证延续登记关。
1、采矿权证到期,没有取得延续登记的企业,一律停产;
2、采矿权证到期,需办理延续登记的,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查同意,再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延续登记。对审查和审核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延续登记;
3、采矿权证未到期,或已办理延续登记,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整治。
(三)对非法违法开采加工的企业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及验收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开采的;
2、依法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国土监察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四)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环保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2、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未实行分层开采的;
3、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爆破作业不能确保安全的:
4、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5、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毁林和非法占用林地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且落实不到位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2、2015年底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低于1 0万吨的。
六、工作步骤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企业主体、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在各职能部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
1、通过各种会议,广泛宣传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矿石开采加工整治的文件精神,形成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2、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村场负责人会议,部署整治工作。
3、召开村、组干部及企业法人会议,落实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
(二)集中整治阶段
1、相关站所、村场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执法、处理工作。
2、整治期间,相关村场不得以任何名义签订(或续签)土地(矿山)租赁(承包)协议从事矿石开采或加工业务。
3、今后凡涉及矿石开采或加工的土地(矿山)租赁、承包事项的,必须经县综合整治指挥部审批,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规范巩固阶段
矿石开采加工企业通过综合整治后,必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责令停产整改的必须经依法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各职能部门要加大现场监管和巡查力度,防止出现反弹;相关村场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矿石开呆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未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新增矿石开采加工企业。
七、组织领导
成立东山镇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综合整治指挥部,谢光辉同志任政委,李铭涛同志任指挥长,周勇、白贞祥、白海炎、李贻文(常务)、徐远训、李国祥等同志任副指挥长,国土所、环保办、安监办、林业站、水管站、派出所、财政所、交警中队、信访办、供电所、工商所及相关村场为成员单位。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强化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工作责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查各村场职能部门不作为的行为;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村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要提高自律意识,积极依法依规搞好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综合整治工作在镇综合整治指挥部统一部署下进行,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
(三)严格考评考核。指挥部对相关村场、职能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坚持按月通报、季度讲评、年终考核,各单位的工作情况作为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严肃责任追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纪律要求和执法力度,严查失职、渎职,甚至充当相关违法企业保护伞的村场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打击干扰破坏整治工作的行为。村场部门干部一律不得参股矿石开采与加工企业,已参加的要立即退出,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村场未经整治指挥部批准擅自与矿石开采加工企业签订租赁(承包)协议(合同)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取消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力、阳奉阴违、拖拉敷衍影响整治任务完成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公然对抗、阻挠整治执法的黑恶势力,予以从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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