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401N/2021-1839190
  • 发布机构:东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7-28
  • 公开日期:2021-07-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东山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发文   2021-07-28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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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华容县财政局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华财发〔2021〕9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二条  机构设置。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机构,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办公室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办(线)负责人和纪委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确定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实行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评价归口。明确一名办公室人员作为政府采购专人,专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沟通、协调、联络和电子卖场操作等事宜。

第三条  岗位设置。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等岗位分开设置。各办(线)负责制定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办公室负责审核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业务、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人员实施采购验收,做到用人不采,采人不用;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备案,根据提供的发票、采购合同和验收单,办理相关资金支付,进行账务处理,保管采购相关资料;纪委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举报等。

第四条  队伍建设。持续加强政府采购队伍专业能力建设,政府采购专人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并要做好交接。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及绩效目标。

第六条  绩效评价。建立内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

第四章  落实政策

第七条  主要政策。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按要求落实消费扶贫832平台采购任务政策。

第八条  落实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章  采购预算

第九条  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同时也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既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又要避免应购未购影响工作。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由各办(线)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进行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符合要求的预算调整事项需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股审核。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20万元(含20万元)、非工程类中介服务20万元(含20万元)、单项工程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分管县级领导有要求下浮的按要求。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明确制定采购需求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各办(线)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责任部门,采购使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责任人,对采购需求调研论证负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需求内容。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各办(线)将采购需求经各办(线)负责人审批后送办公室审核。

第七章  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建立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经市里审核。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凡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建立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机制,由办公室对经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后进行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进口产品采购。建立进口产品采购内部会商机制。采购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向市里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主管预算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等。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对文件负责。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代表。建立履行好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委派工作机制。可由采购人直接在现场,也可以出具委托函委派评委在现场。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建立选择评审专家和规范履职的机制。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各办(线)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资料,经办公室审核后,协助财政部门通过内网及时推送。

第二十二条  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起3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由办公室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备案。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股进行备案。

第九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六条  岗位设置。确定办公室为履约验收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单,验收单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验收人签字确认。对重大采购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职能职责。职能包括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等。履约验收岗位独立行使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和管理验收人员、实施验收活动及判定验收结果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问责机制。建立对履约验收岗位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制度,对履约失职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第十章  信息支撑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电子卖场等电子平台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十条  电子卖场使用。对限额标准货物40万元(含40万元)、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在电子卖场网络平台上进行采购。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简易采购,制定和完善简易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县财政局采购监督股进行备案。

第十一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一条  公平竞争。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减负。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三十三条  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从2022年开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均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三十四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建立询问和质疑答复工作机制,将质疑答复岗位与执行岗位相分离,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各办(线)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原始发票等,由财务部门按资金拨付规定及流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三十七条  信用信息管理。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十二章  完善机制

第三十八条  强化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双备案”管理。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采购档案管理。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应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及时将政府采购相关资料汇总后交财政部门归档和保管。

第四十一条  涉密采购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涉密采购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站所按照文件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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