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401N/2016-1140900
- 发布机构:东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12-15
- 公开日期:2016-12-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东山镇权力规范运行公示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审批
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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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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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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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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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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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镇林业和建设规划环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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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报批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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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使用原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处以罚款。
3、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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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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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原宅基地建房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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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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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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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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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建房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总造价2.5%,农村居民集镇建房的按房屋总造价1.5%。
2、农村村民在本村建住宅的,收取服务费80元/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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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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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未审批,不按程序、不符合本镇或本村规划、以瞒报或欺骗行为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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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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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批准,实地踏勘,是否符合规划,程序要到位,涉及相关部门必须签署意见,建设违法行为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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