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69D/2024-2188332
- 发布机构:鲇鱼须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4-17
- 公开日期:2024-04-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鲇政办发〔2024〕19 号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鲇鱼须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根据华农办发【2023】20号文件《华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经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鲇鱼须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鲇鱼须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鲇鱼须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所有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及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脱贫攻坚、政府拨款补助、社会捐赠所形成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获得市场主体地位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社区)民委员会参与村(社区)建设。
第二章 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体,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尚未登记赋码、建立合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职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施委托管理。
重大事项决策参照“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并报镇党委、政府或其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接受县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六条 由镇党委、政府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面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农业农村(经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制度建设、日常业务指导、经济活动审计监督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及考核。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办力度,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村(社区)两委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考核,并作为党建述职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指导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按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必须经财政等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财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数据每年应导入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三资”台账,实现“三资”数据科学登记、修改、查询、追溯和监测。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选择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除土地补偿费可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禁止多头开立结算账户。支付工具使用纸质支票、电子支票、单位结算卡等。开户银行负责提供账户信息化服务,实时告知村(社区)两委、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年终及时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财务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提交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账和记账。
第十九条 建立收支票据制度。收款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属“一事一议”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二十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核销债权债务,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审查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财会人员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明晰集体资产产权。政府投资、社会捐赠由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对产权不清的,应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快明晰产权,严禁体外循环。
第二十四条 建立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最近一次清产核资结果,按资产类别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购建时间、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的,登记承包、租赁方名称,承包、租赁费用及期限等。
脱贫攻坚形成的产业基地、厂房(含设备)、光伏电站等经营类项目资产和硬化路、桥、机埠、学前教育设施、医务室、文化室等公益类项目资产纳入台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新增资产及时入账,出让或报废资产及时核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集体资产保管制度。指定专人对各项资产进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有专项维护经费的,县市核算拨款到村(社区),由村(社区)组织实施维护保养;无专项经费的,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维护保养,维护费用在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中列支;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依法追究责任、赔偿修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严重损坏的,应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维护资金及时实施修复。
第二十七条 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八条 建立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提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建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对符合规定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须制定实施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实行统一经营的,须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登记簿管理制度。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除家庭承包经营外,其它经营方式须制定经营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发生承包、转让、出让、出租、流转、转租经济活动须统一至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签订正式合同,报镇备案管理。禁止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和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或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求,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四条 健全合同管理办法。承包、租赁等合同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注明承包、租赁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合同文本必须统一规范,合同签订后报镇备案。
第七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与监督。
(一) 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预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镇备案。
(二) 村务监督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村(社区)监委会,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村(社区)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需具备财务知识的村(居)民代表担任。
(三) 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定期进行财务公开;下月15日前在村务公开栏及“互联网+监督”村财系统平台上公开上一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初,要对上一年度村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出具财务清理报告,并公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对“三资”变动情况实施“一变动一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变动时间、事由事项、增减情况等,由村(社区)监委会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确认,上报镇备案。
(四) 重点监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重点监控。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村(社区)一级可委托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和台账;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农村集体“三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逐级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三资”委托代理,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
实行“三资”委托代理的,参照“村帐乡代理”模式,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接受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财政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业务指导。
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的,由会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有关工作,包括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以及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签名并盖章。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所需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三资”委托代理,应向镇提交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决议和书面申请,并与镇委托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十条 镇委托代理中心的职责:
(一)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农村集体“三资”公示资料;定期向镇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农村集体“三资”统计报表。
(二)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凭证审核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三)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算方案。
(四)核算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编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收益分配预案。
第四十一条 实行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报账员由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报账员。其职责为: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领取、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等。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镇农业农村(经管)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镇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行政村(社区)因撤并等需调整或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的,须在县镇农村集体“三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制定实施方案,经村(社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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