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69D/2024-2188330
- 发布机构:鲇鱼须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4-17
- 公开日期:2024-04-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鲇政办发〔2024〕18号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鲇鱼须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鲇鱼须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印发予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鲇鱼须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湖南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将清廉建设融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形成农村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筑牢全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基,切实规范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财务行为,着力狠抓农村资产、资源、资金“三资”管理,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快车道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村(社区)实际,特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十项制度。
一、会计核算制度
(一)村级财务统一委托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集中代理核算。村(社区)每年要与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二)村账代理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要按月记账,定期出具会计报表,统一使用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管理。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一)由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在就近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账专户”,“村账专户”下按村设子账户,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专户核算。村(社区)来自上级和有关单位的拨款、财政补助收入、捐款,以及村(社区)区域内的所有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资金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缴入“村账专户”。
(二)村账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拨付审批等,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村账专户”资金。
(四)村账专户利息收入属于镇财政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任何村(社区)和个人不得私调挪用乱用,违者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收入管理制度
(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组织本级收入为中心,所有收入应纳入村级专户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收补偿费,扶贫救济款,单位和个人对村委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贷款,利息收入等。严禁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收入结算必须由报账员办理。
(三)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负责领用,并建立票据登记簿进行管理。使用完的存根要及时上交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并存档保管。禁止其他人员经手收款收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经办的,自开出收据7日内必须结报村报账员,不按时结报超过3个月可视作挪用,超过6个月的以侵占论处。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集体资产的发包和出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协议,并上报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备案。要切实抓好承包合同和租赁协议的兑现,按时足额收取各项收入。
(五)对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重大承包或租赁项目,必须由支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报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登记备案。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因不可抗拒力而导致严重减产、减收,承包、租赁者申请减免承包金、租赁费的,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酌情减免,并报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备案。
四、支出管理制度
(一)村级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分类核定村级备用金数额,备用金数额不得超过村级一个月办公经费预算数。原则上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村备用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人口在3000人以上(含3000人)的村备用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镇居委会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村级应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年初制订全年收支计划,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格控制负债开支,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转。
(三)支出单据原则上是税务发票或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账单、证明单、领条等,不得以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严禁无据付款。
(四)村级当月支出要当月审核,根据统一结算单据日期或发票开具日期,要及时结账,超过3个月没有结账的支出单据,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
(五)严格村级各项开支标准,对村级相关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实行分项限额报销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六)村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村级的各项财务支出票据,均须先由村报账员收集整理、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再村财务审批人审批,报账员方可报账。财务开支审批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事由,有经手、证明签字(盖章)。
2.报账单据按月或按季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审核章。
3.支出单据在500元以内由村总支书记一支笔审批,金额500-5000元的支出须经支村两委集体审批,金额超5000元支出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审批。
4.审批单据由村报账员复核后,向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报账,中心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审核记账。
5.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如:村集体对外投资、大型公益事业建设、大额非生产性开支、征占地补偿费使用、村级资产处置、应收与应付款呆死账核销等,要严格实行民主决策。
五、票证管理制度
(一)村级往来结算统一使用省非税局监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该票据的使用范围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不得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各种收入,也不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镇有关机构。村级收入统一使用省非税局监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该票据使用范围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款、村内共同生产分摊费用、集体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等款项时开具。
(二)村级票据统一由村报账员向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领取。领取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必须交验存票,实行交旧领新。报账员应定期与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票据结算和缴核。
(三)村级收入缴存专户后,要及时到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收入报账,收据记账联要交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记账。
(四)村级票据不得转借、转让、转卖、代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隔号、拆本使用。严禁村级自购自制票据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非法印制、使用票据,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按照华容县财政事务中心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六、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务必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3-5人,每届任期与村委会同期,由镇纪委审核,报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备案。村主职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管理制度,拟定本村经费收支预算草案;
2.定期对本村的所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集体汇签会审,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3.对大额支出,专项资金支出进行集体研究审批;
4.对工程合同、施工方案和工程结算明细进行审核;
5.组织对上年度村级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向群众公布;审核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并参与审计监督。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参与村级理事工作时间,根据村级业务大小和用工时间确定,其工资报酬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各镇纪委、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切实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七、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全部财务活动情况,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监督。村级财务公开的重点是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资产、负债、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款、化解债务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级财务公示表由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依照各村的收支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制,加盖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公章后,在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张贴公示。
(三)财务公开栏要设置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便于群众阅览的地方。
(四)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的集中审核活动。
八、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村级应该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清册,摸清债权债务底子,公开清理结果。
(二)加强村级债权管理,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限期清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必须在每年12月31前书面催收一次。
(三)严格控制向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村级不得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搞建设,更不允许借款垫缴各类税费和进行达标升级活动。
(四)对于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的尾欠,各村(社区)建立健全欠款户台账,做到账目清楚,以便恢复征收时有账可查,不得强行通过抵扣国家对农民补贴资金的方式清收农业税尾欠和其他农户欠款。
九、现金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级报账员要确保现金安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二)村集体资金发生遗失、被盗、被骗等,一律先赔后查,出纳员出现长款必须归公,短款必须自赔。
(三)村级应该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村级集体资产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进行集体经营、投资活动。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四)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集体资产的出租、变卖,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变卖或核销集体资产,必须经支村委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变卖收入及时入账,核销资产及时调整账目。
十、财务审计与责任追究
(一)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每年由镇纪委牵头,组织财政所、经管办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村(社区)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有信访举报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三)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活动中,对违反财务制度、不履行职责造成财务混乱或集体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纪依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会计必须逐笔审核村级收支原始凭证,对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凭证,有权拒绝入账。
(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对镇“村账乡代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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