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69D/2021-1885445
- 发布机构:鲇鱼须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4-29
- 公开日期:2021-04-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鲇政办发〔2021〕46号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部门站所: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华容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华容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结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治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对象和薄弱环节,加大风险排查和执法查处力度,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切实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稳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从源头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整治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等市民消耗量大的农产品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督促每个经营主体搞好基地投入品登记,完善生产记录。严禁违规用药,严格执行休药间隔期制度。要求抽查5个以上的农资经营主体门店和重点管理对象,每个乡镇检查2个以上生产基地,抽样检测60批次以上。(牵头单位:种植业管理股;参与单位:政策改革与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农产品检测检验中心、 农业执法大队、相关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二)“利剑2号”行动。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药物的行为。严厉打击生猪、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严格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督促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兽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并保留相关凭证,重点加强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活畜出栏时由其向收购者出具《无“瘦肉精”承诺书》;实行“瘦肉精”抽样检测制度,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100斤左右的生猪随机抽取尿样进行检测工作;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于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或饮水等方式添加“瘦肉精”的行为。要求重点检查屠宰场,抽查5个以上的兽药经营主体门店,每个乡镇检查2个以上养殖大户,抽样检测14批次以上。(牵头单位:畜牧兽医股;参与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农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相关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合作社和苗种场为整治重点。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依法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告知养殖场、养殖户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督促养殖场、养殖户落实水产记录,完善养殖用药记录。指导督促养殖场、养殖户加强风险防控,加大安全用药宣传培训,提高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标准的正规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重点检测孔雀石绿,每个乡镇检查2个以上养殖大户,抽样检测14批次以上。(牵头单位:渔业渔政管理股;参与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农产品检测检验中心、渔政管理站、相关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部根据近三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监督抽查情况,对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4大类总计13.4万个样品中的3151个不合格样品进行了深入分析,梳理出了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1),供在“利剑”行动中参考。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依法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股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生产记录。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督促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大力组织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大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力度,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切实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监管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严密防控,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及时查漏补缺,控治风险,防患于未然。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要组织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水质调节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在水产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三)建立检查制度。建立突击检查、暗查暗访制度,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击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暗访暗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在突击检查和暗访暗查中发现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将“利剑”行动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相关地区要积极配合。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4月)。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向养殖场(户)广泛宣传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发放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用药明白纸,提高养殖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4月-2021年9月)。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对农产品种、养殖生产环节全面开展用药排查、清缴和检测工作。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非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产品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总结阶段(2021年11月)。 做好专项整治的总结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利剑”行动的组织领导;局长、局党组书记为组长,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局领导为副组长,局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总指挥:黎志良
副总指挥: 刘绍波 蒋石容 包荣平 毛和平
联络员:周全良
“利剑” 1 号行动组:
组长:刘绍波 副组长:刘世杰 吴建军 、易大星
组员:种植业管理股 华容县农业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政策改革与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联络员:吴建军
“利剑” 2 号行动组:
组长:包荣平 副组长:肖联华 刘世杰 石良平
组员:畜牧兽医股、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联络员:石良平
“利剑” 3 号行动组:
组长:蒋石容 副组长:陈立清 刘世杰 张瑰
组员:渔业渔政管理股、渔政管理站、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联络员:张瑰
(二)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紧密结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治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等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小组于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本辖区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4),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12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乡镇专项整治信息请同步报送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和3个“利剑”行动牵头单位,各地数据报送情况将与相关考核挂钩。
农产品质监股周全良,电话:13397305588;邮箱:1907498369@qq.com。
局种植业管理股吴建军,电话:13786002218;
局畜牧兽医管理股石良平,电话:13574034226 ,
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张瑰,电话:13974086522 ;
附件:1.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2021年
2.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3.2021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4.2021年5-XX月份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附件1
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类 别 |
重点关注品种 |
重点关注参数 |
|
禁用停用药物使用 |
常规药物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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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 菜 |
豇 豆 |
克百威 |
灭蝇胺 |
韭 菜 |
毒死蜱 |
腐霉利 |
|
芹 菜 |
毒死蜱、甲拌磷 |
/ |
|
菠 菜 |
毒死蜱、氟虫腈 |
/ |
|
叶用莴苣 |
/ |
阿维菌素、多效唑 |
|
普通白菜 |
毒死蜱 |
啶虫脒 |
|
姜 |
甲拌磷 |
吡虫啉 |
|
山 药 |
/ |
嘧霉胺、咪鲜胺 |
|
芫 荽 |
毒死蜱、氧乐果 |
|
|
水 果 |
枣 |
氟虫腈 |
苯醚甲环唑 |
畜 禽 产 品 |
禽 蛋 (产蛋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氟苯尼考 |
/ |
禽 肉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牛 肉 |
盐酸克伦特罗 |
/ |
|
猪 肉 |
氯霉素 |
磺胺类药物、恩诺沙星、氯丙嗪 |
|
水产品 |
乌 鳢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加州鲈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鳊 鱼 |
孔雀石绿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鲶 鱼 |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 |
/ |
|
鳜 鱼 |
孔雀石绿、氯霉素 |
/ |
|
鲆 鱼 |
硝基呋喃类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大黄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海水虾 |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呋喃它酮 |
/ |
附件2
2021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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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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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时间: |
||||||||||||||||||||||||||||||||||||||||||||||||||||||||||||||||||||||||||||||||||||||||||||||||||||||||||||||||||||||||||||||||||
|
说明:1.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统计数据。
2.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附件3
2021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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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台账每月25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
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4
2021年5-XX月份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 号 |
省 份 |
品 种 |
抽查市县 |
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样品数 |
不合格参数 |
药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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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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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月25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鲇鱼须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印发
(共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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