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47Q/2019-1611523
- 发布机构:新河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7-03
- 公开日期:2019-07-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村(社区)、部门:
《新河乡党委、政府规章管理制度》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4日
新河乡党委、政府规章管理制度
一、集体领导制度
1、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对全乡有一定影响的个别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2、执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集体)提议—组织研讨—班子成员酝酿(征求意见)—形成集体决定。
3、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平等议事、独立思考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议。禁止随声附和,强加意见,盲目决策的行为。集体决议一经形成,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绝不允许会后有违背集体决议的言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需经党政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对决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4、实行分工负责制。党政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明确分线负责人,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经集体讨论通过的个人分工,必须服从安排,按决策做好工作。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和中心工作,各线要加强协调配合,必须服从乡党委书记和乡长的统一调度。分线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原则,分线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乡党委书记和乡长报告工作情况。
二、学习制度
1、成立乡党委中心学习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党政负责人为成员,宣传委员任学习辅导员。
2、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提高学习自觉性,按制订的学习计划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县、乡组织的各类集体学习活动。
3、学习分为党委中心小组集中学习、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由负责宣传工作的负责同志根据有关要求拟出学习计划。党委中心学习小组全年集中学习6次以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基本同步。
4、学习结合工作实际,讲求实效。学习内容包括上级会议精神、业务工作、时事政治、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电脑操作等。业务知识由乡党政班子成员和所属办、站所负责人授课;理论知识聘请县级或以上专业人员授课。
5、检验学习效果以考试、考核和查阅学习笔记为主,学习笔记务求亲力亲为,字迹工整,保存完善。党委班子成员的学习笔记每年由县委宣传部调阅;乡工作人员笔记由负责宣传工作的负责同志查阅;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三、考勤考核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考勤实行上午8:30前、下午16:30后打卡制,不允许代签和补签,党政办要加强监督,不得因人而异,弄虚作假。
2、工作日及非工作日均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住宿制,每班次由党委书记和乡长分别带领党政负责人和机关干部轮流值班住宿,值班住宿人员须每晚20:00后签到打卡,凡不按规定签到打卡的,按缺勤论处;逢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如“两会”等)值班,根据要求由值班负责人统一安排,班子成员带班轮流值班。日常考勤住宿实行一周一通报、一月一汇总,办公室将每月汇总表整理后公布并归档,作为考勤依据并登记备案,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3、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离岗。因病因事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三天以下(不含三天)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值班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党委书记批准。未经批准,缺勤离岗均按旷班处理,旷班累计5天者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旷班超过5天者,由本人自行联系调离单位。
4、上班时间必须严格遵守省、市、县各项禁令及作风要求,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严禁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属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一律佩戴党员徽章,亮出身份;乡纪委对到岗及作风情况实行不定期督查,凡在督查过程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5、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考核纪实手册》,以备年度考核之用。
6、实行工作人员岗位目标管理考核,考核以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职责、注重工作业绩,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讲评。
四、会议制度
1、会议坚持求精务实。提倡合并和减少会议数量,开短会、不开长会,但不开长会不针对重大事项的专题研讨。
2、精心组织会务。所有会议的召开须事先报批并提前报告值班负责人统筹安排。凡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参加的会议由党委书记批准,村(社区)主任参加的会议由乡长批准;各分管线上涉及到村(社区)主职干部、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相关会议,须请示乡长同意后,方可召开;其他各线会议,由乡分管负责人召集,经乡长批准后召开。党政办负责或协助办好会议通知、会务资料、会场准备、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乡重大会议乡纪委负责会风督查、会后督办等会务事项。
3、乡机关会议类别。分为党委会、党政负责人会、工作例会、党委生活会、工作专题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班子成员参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策和部署乡重大事项,一般不临时动议,不定期召开。党政负责人会:由书记或乡长主持,党政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参加。研究决定全乡的重大事项及各线的重要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由值班负责人主持,乡长安排工作,乡机关、办点干部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内容为传达上级会议精神,通报上周考勤情况,总结汇报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其他党政负责人有工作安排的,提前向值班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安排议程;对每周工作实行周工作任务清单交办,由党政负责人每周一上午11:00前将分工分线的工作交由党政办,党政办收集后统一列表汇总下发至乡工作群。定期召开。党委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班子成员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交流思想、畅所欲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内容可根据上级要求或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实际确定。工作专题会:由书记或乡长指派负责人主持,相关同志参加。主要内容为工作讲评、工作安排、情况通报、集中学习、作风整训、总结表彰及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安排部署中心工作等,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召开。
4、严肃会务纪律。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无故缺席,严格实行会议签到制。因故不能参会的,乡班子成员须报党委书记批准,乡属村(社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请假须报会议主持人批准,但涉及全乡重大工作部署等大型会议必须报党委书记批准;开会时手机设为静音,不准接打电话、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或外出逗留。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工作要及早作好准备,并做好会前调研和酝酿,提供书面材料。参加乡党委会、党政负责人会、党委生活会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风情况纳入年度评先评优依据之一。
五、财务管理制度
1、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乡机关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支出行为,健全报账手续。
2、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凡财政入帐的支付凭证,由乡财政支付的所有支出,必须事先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并批准,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按标准限额消费,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经值班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帐。单笔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审定;单笔金额超过3000元的,须经三公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党委书记、乡长、纪委书记、值班负责人、财政所长)会签(有上级文件规定的费用支出除外,要附文件依据)。重大支出项目要经乡负责人会议研究同意。未经值班负责人签字,乡财政所不准结算。所有支出要及时结帐,当月支出要当月入帐。
3、招待费管理。(1)严格就餐审批。机关来客招待,经办人员必须就来客单位、人数先向党政办报告,党政办报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用餐(原则在乡食堂),减少参陪人员。凡未经值班负责人统一安排或未出具公函的,所有开支概由经办人自行负责。(2)实行规范接待。负责接待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按照相关标准安排就餐;招商引资和重大接待活动须经乡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招待标准。一律不准到宾馆、酒店和其它场所签单,否则,由签单人自行负责。
4、严格遵守《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⑴严格控制交通费用。乡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按照公务货币化补贴办法每月发放补贴,县内交通费用不再报销。如处理突发事件,陪同重要领导检查调研及大型集体活动必须租车的,须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并统一调配。⑵ 严格控制办公费用。乡机关日常所需的办公和接待用品由党政办负责采购,实行领用制。大型采购或会务安排,由乡负责人会议确定采购或会务安排方案。⑶严格控制文印资料费。坚持厉行节约,所有打印、复印等须报经党政办批准后,到指定的文印室办理,经办人必须于打印当日确定份数和单价后签字,经值班负责人审核后结账。全年总额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提倡办公室自行打印、复印。
5、民政临时救灾经费,由乡党政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执行。
6、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管理,按照县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
7、规范慰问标准。由工会线出面看望慰问的对象、事由及标准为:机关在职及退休干部本人因病住院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重大疾病住院,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居)委主任本人因病住院,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及村(社区)其他干部本人因重大疾病住院,由工会线出面看望慰问,从工会经费列支。
8、各内设办、站所实行年度费用包干制。各办、站所的费用支出先由分线负责人审核,再由各办、站所负责人交值班负责人审批后到财政所报账,每月报账一次。各办、站所年度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控制,结余结转下年,超支不予审批。
9、各村(社区)的资金拨付先由分线负责人审核,再由各村(社区)负责人交乡党委书记复审,后报值班负责人审批。
10、机关固定资产由党政办统一购置,财政所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定期清查,因个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要照价赔偿。
六、廉洁自律制度
1、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2、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认真解决工作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3、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性锻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禁止收受红包礼金、违规操办宴席、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违规问题。
4、严禁公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在项目对接过程中要保持与项目业主等接触距离,不得借工作之名,行敛财之实,一经举报发现,启动问责程序,并报县乡纪委部门处理。
5、进一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按要求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等工作。
6、实行廉洁自律督查责任制,党政班子成员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办、站所、村(居)支委负责人接受乡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检查。
7、切实做好廉洁文化创建,深入开展勤政廉洁教育和争先创优活动,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和争先创优的自觉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
七、文件办理制度
1、收文办理流程。凡上级、平级、下级、不相隶属机关来文,由党政办负责签收、登记、阅文、呈值班负责人签批、承(交、转)办、向负责人反馈办理情况、注结、整理资料、归档。
2、发文办理流程。起草初稿、修改、呈分管负责人审核、校核、呈负责人会签、签发、复核、登记编号、计算印制份数、排印文件清样、清样终校、印制正式文件、复核正式文件、用印、分发、整理归档资料、归档。所有文件初稿由各线起草,由分管负责人审阅,党政办校核,党政办主任签发,登记编号后予以行文;凡以党委、政府名义的行文,必须经书记或乡长签发后,方可行文。
3、乡属各单位(支部)不能单独行文。
八、档案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拟订、实施档案工作计划、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2、归档范围。上级部门下发的公文;乡党委、乡人民政府上报、下发的公文;各下属单位呈报的工作请示、报告、年度计划、年终总结等;各类会议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
3、档案归集。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应归档的文书档案,督促各单位将应该归档文件、资料移交归档。
4、档案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要求单位证明或介绍信,需借阅档案资料,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员应作好借阅登记、归还销号记录。档案案卷只供查阅使用,一般不外借。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确需复印相关内容的,应经值班负责人同意。
5、档案保管。档案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档案室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定期检查、清理、核对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及时修复。
九、印鉴管理制度。
1、乡党委、人民政府印鉴明确由党政办主任专管和使用,确保管理安全,用印无误。启用党委公章须经书记批准;启用政府公章必须经乡长和书记批准,严禁将印鉴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使用。
2、除按程序办理的公文外,使用乡党委、人民政府印鉴必须事先填写《印鉴使用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份数、审批人、事由、使用单位、经办人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存档。
3、各类空白文书一律不得擅自加盖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印鉴。
4、印鉴须印鉴管理人员亲自施印,不准交给他人用印;重要文书用印要保守秘密,无关人员应自动回避;加盖印鉴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对某些用印不规范的文件、资料要现场销毁。
十、机关办公区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机关会议室卫生由党政办负责安排工作人员每天打扫;各办、站所卫生由所属工作人员负责打扫;公共办公区域卫生由保洁员负责,及时清运垃圾。
2、工作人员应讲究公共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办公区域干净清洁,不乱吐、乱扔、乱丢、乱放,严禁在会议室和其它规定办公场所和公共区域吸烟。
3、工作人员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手关电关水。
4、下班离开前,办公区域内所有用电设备要切掉电源,杜绝安全隐患。
十一、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办接访制度
1、凡是信访事件,一律由信访办组织来访群众到信访室内接待。
2、接待来访群众,要认真做好记录,建立台账。
3、根据记录情况报分管信访党政负责人确定处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对重要信访群众要建立档案,做到一事一档,一事一策。
(二)信访议事制度
1、凡是重大信访案件,一律由党政负责人会议研究,集体讨论决定。
2、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制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3、一季度召开一次重大信访案件议事会议。
4、经常分析研究信访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途径。
(三)村(社区)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行业接处访制度
1、村(社区)按属地管理原则、部门按分行业管理原则实行接处访。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2、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所属范围内信访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把矛盾推向乡党委政府。
3、对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向办联系点和分管党政负责人及时汇报,并做好稳控工作,不得出现越级上访事件。
(四)非访打击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对下列情形予以依法打击: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在处置上述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坚持法制,讲究政策,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合法信访活动,不得以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非法剥夺、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于经警告、训诫、制止后,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聚众闹事、实施极端闹访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增强依法处置的威慑力和效果。
(五)党政负责人包案制度
一、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党政负责人包案:
1、群众到乡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反映重要信访问题;
2、中央、省、市、县领导批示交办需报结的信访案件;
3、经排查,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
4、群众5人以上联名信反映的重要问题;
5、上访老户、重复上访和其它信访热点、难点问题。
二、包案责任
1、对已确定为包案的信访问题,如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引起越级、集体、重复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信访条例》,追究有关包案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2、包案处理完毕,要及时向信访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并注意进行回访,防止重复信访。
(六)信访排查制度
1、排查时间。信访排查原则上每月一次。每逢重要会议、重大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根据上级要求重点排查。
2、排查内容。信访排查应突出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3、排查处理。信访问题排查之后,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并限期处理报结。对涉及多部门的问题,上报联点县级领导批示,协调解决。
本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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