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47Q/2023-2113365
- 发布机构:新河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9-19
- 公开日期:2023-09-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新河乡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关于全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华发改价费〔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经报乡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新河乡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新河乡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邓拓任组长,党委委员彭胜、党委委员刘典任副组长,集镇自来水厂、新河口社区、乡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水利服务站、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何德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全乡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宣传发动
乡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召开工作会议,乡村两级利用宣传车、广播、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
三、具体征收事项
(一)、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2元/吨。
(二)、征收对象:由乡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取水,并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居民)。
(三)、征收起始时间:2023年9月1日(其中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征收方式:使用供水企业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由供水企业傍水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傍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对居民中由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特困家庭,每月每户免收4吨污水处理费。
(六)、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性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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