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47Q/2023-2113368
  • 发布机构:新河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9-19
  • 公开日期:2023-09-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新河乡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河乡   2023-09-19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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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乡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基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渡口是指渡口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及安全设施等服务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 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渡口村管理为重点,以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安监办参与监督。

  第二章 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和县水运事务中心加具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七)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八)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第九条 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渡船

  第十条 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渡船要在显著位置标明船籍港、船舶名称及核载人数,要按规范要求配齐救生消防设备,渡船、渡工(船员) 证照齐全有效。

  第四章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乡镇安监日常检查,乡镇政府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安全检查台帐,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乡(镇)领导每季度须组织安全人员下河、上船对所辖渡口、码头、乡镇船舶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十四条 每逢节假日等重要时期要安排专人到渡口、码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和重大安全活动的需要,组织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危险航段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第五章 渡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渡工(指从事渡运的驾驶、轮机等人员) 必须由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65岁以下,有一定驾驶、操作技能的人担任,并经海事考试合格持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严禁无证摆渡,严禁老、弱(幼)、病、残者摆渡,严禁酒后摆渡。

  第十八条 渡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遵守渡运和航行规章四、渡工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

  第十九条 渡工应经常检查渡船的技术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渗水或损坏应及时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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