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47Q/2021-1886370
  • 发布机构:新河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4-18
  • 公开日期:2021-04-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新河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河乡   2021-04-18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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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全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

在全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淸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 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 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1. 梳理证明事项.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全面梳理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的办理条件,摸清办理事项证明材料底数。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优先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

2. 编制事项清单.各部门在证明事项梳理工作的基础上,应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办理要求后,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对国家、省、市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须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依据。不得将应取消的证明事项以施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处理。实行淸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3. 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 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

(二)规范工作流程

4. 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 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要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网上 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领取或下载。

5. 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进一步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使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单位,由县行 政审批服务局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使用行业系统专网平台的单位,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自主添加“告知承诺制 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6. 规范告知承诺要求。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合法、可靠、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三)强化承诺核查

7. 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按照“谁审批、谁核查”的原则, 各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可以釆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

8.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 项,特别是免予核查的事项,各行政机关可以综合运用“信用中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 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 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提高风险防范

9.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各单位要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 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培训宣传。要积极参与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促进业务交流。同时,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进行广泛宣传报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 加强督促检查。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全乡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列为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通过实地查看政务服务大厅,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资料、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对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加强考核奖惩。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及时依纪依法处理。同时,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相关要求

2021年6月30日前,全乡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 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 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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