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47Q/2021-1886359
- 发布机构:新河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0-20
- 公开日期:2021-10-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
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湘农办渔政2021)77 号)、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岳农
函[2021]108号)和华容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华容县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部署,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有关部署要求,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为核心,围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
营和使用环节,严格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推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助推全县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结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要求,进一步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范围和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宣传、依法审批、专项整治、严格执法等措施,全面提高从业者守法意识,规范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行为,有效提高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
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应按兽药监督管理。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按饲料监督管理;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应按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企业、经营门店和水产养殖场等场所开展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假劣兽药、禁用的药物及其化合物的范围及类别,假劣兽药的快速鉴别法,兽药使用的注意事项,《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2020 年 1 号、2 号》等,让使用者、社会公众均清晰了解、能及时查询。开展普法和养殖技术培训,为水产养殖者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要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微信、微博、官网等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和政策宣传,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加强“以案释法”突出震慑作用。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规范管理。各村(社区)要重点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无论冠以“XX 剂”或其它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市场上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参照《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2020 年 1 号、2 号》,严厉打击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和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的行为。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格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
(三)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在2021至2023年连续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村(社区)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非法生产、经营大排查;各村(社区)开展水产养殖非法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大排查;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开展督查;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非法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品的,要依法立案调查,证据确凿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乡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好群众的监督力量,更多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做好案件查处。
(四)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和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配合完成国家、省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科学合理制定,乡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水产苗种质量抽检计划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监测计划。创新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将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对监督抽检不合格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进行跟踪处理,发布警示信息。
(五)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各村(社区)要监督水产养殖户生产过程中合法使用白名单内投入品,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公开发布其养殖水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2月—2021年12月)。各村(社区)积极开展动员部署,多形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普法宣传,广泛告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制定细化监管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1月— 2022年12月)。各村(社区)围绕工作重点,全力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开展对包括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厂家、经销业主、水产养殖场户等各类主体的培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 年1 月— 2023 年10月)。各村(社区)要巩固前两年监管行动的工作成果,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通过挂牌督办、跟踪问效等方式,督促专项整治和巡查督导、交叉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收集典型成果,查找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等环节的管理和指导,乡综合执法大队要严格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共同推进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的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体系,压实属地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联动,充分利用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对各村(社区)行动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村(社区)要大力开展广泛宣传和业务培训,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帮助企业厘清产品情况,无法界定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新兽药、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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