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47Q/2020-1776907
  • 发布机构:新河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2-01
  • 公开日期:2020-12-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新河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河乡   2020-12-01 09:09
浏览量:1 | | | |

村(社区)部门

切实做好我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新河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2020年12月1日

 

 

 

新河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我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法规规章,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工作任务

开展摸底排查

1.排查范围全乡各村(社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2019年和2020年安全性鉴定或评定为安全的房屋可不再纳入实地排查,但其房屋信息应纳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和手机APP。

2.排查重点。以下类型房屋是本次摸底排查的重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使用空心水泥砖或易燃夹心彩钢板建设的房屋,消防隐患突出的木结构房屋,土坯房,灾害频发区房屋,3层及以上房屋。

3.排查时间。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进行重点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对未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排查,2021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各村(社区)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4.排查程序。充分发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报;村(社区)组织普查,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含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消防等相关部门专家)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录入信息。

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可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农村防火规范》《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及各地简易鉴定规则进行。

)整治安全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乡村级根据排查情况建立排查台账和整治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行整治销号管理,整治一户、销号一户。

2.及时告知公布。各村(社区)要及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引导产权人(使用人)搬离危房,并免费提供整治方案。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在醒目处张贴安全隐患标识标识牌,并在乡主要街道人口聚集地和村级公开栏公布。同时,通过手机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3.明确整治时限。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是整治的重点,必须及时整治到位,要在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但未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各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整治计划,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整治。

4.落实整治主体。明确产权人(使用人)是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主体,特别是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应及时开展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

5.建立长效机制。研究建立我乡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应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管理规定,实现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有章可循。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制,确保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承担。建立和完善村级建房理事会和村级建房协管员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制度,扩大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施工质量和水平。严格既有房屋改扩建管理,加快推动空心房中的危房拆除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新河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乡长王磊为组长,乡人大主席邓拓、党委委员黎杨为副组长,各村(社区)总支书记和乡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乡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111室,承担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日常工作,及时部署安排和开展资源调配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条不紊、按期保质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将应当纳入本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

乡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各村(社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乡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灾害易发区的风险排查;乡财政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市场监管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乡应急办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落实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职责;乡党建办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新河中学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乡水利服务站负责指导水利设施附属用房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乡派出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及隐患排查整治;乡司法所负责配合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乡信访办负责指导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处理;华丰水、新河中心水厂、供电所在乡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及时断水断电。

(三)加强综合保障。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成立专业技术团队,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指导村(社区)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干部、驻村干部积极性,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乡财政所要有效保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

(四)强化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部门和村(社区),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风险意识,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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