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47Q/2010-1139366
- 发布机构:新河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8-19
- 公开日期:2010-08-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了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湖南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村场财务全面实行村账乡管。经管站负责记账,村场财产的所有权,资金的使用权,财务的审批权不改变,会计主体及其法律责任,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场的财务管理实行支部书记负总责的管理制度,严格按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办事,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村场支部书记为该单位财务审批人。审批内容包括:1、所有的收支单据,包括现金收入据、支付据;2、借款贷款据及还款据;3、财产物资的报损,呆账的核销等单据。未经审批的单据,出纳不得付款报账。4、开支据金额在1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然后审批入账。5、审批人审批的单据,必须具有事由、经手、大小写金额相符,符合政策法规和本单位财务制度。6、审批语要简明、规范,不得含糊。审批语应写在单据右上角,审批语下面署名并注明审批日期。7、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必须经其他村干部签字监证,杜绝审批人自行经手开支,自行审批的违规现象。
第五条 村场审批人已宣布离任的,应自行终止审批权,离任审批人离任时己审批但未入账的单据,一律通过支村两委集体审批后入账。
第六条 村场现金由出纳保管,出纳一律为报账员,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在出纳处支取现金,必须经过审批,严禁个人借支、挪用、白条抵库。
第七条 村场与农户结算一律由报账员开具票据,其他人员不得经办;村场与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必须由报账员办理结账手续,结账使用财务专用据。
第八条 经管站要组织对村场出纳库存不定时间地进行盘点,做好盘点记录,发现无审批、白纸条抵库、垫付和借支现象,要责成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在全乡通报。
第九条 村场非生产性开支实行总额控制,1500人以上的村场不得超过3000元,1000人至1500人的村场不得超过2000元,1000人以下的村场不得超过1500元,上述生活费包含各种会议、计育、财务清理、接待费。如有超标,超标部分由审批人负责50%,其余村干部负责50%,严禁生活费包干到人。
招商引资、争项争资和找乡友求援,必需的费用开支,必须事前经村民议事会代表讨论通过,村支两委以会议记录形式登记签字方可开支。
第十条 村场干部工资由乡财政打卡发放,津贴奖金各单位自筹,其标准要严格按政府规定执行,只能低于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村民小组长补助,集体经济条件好些的村场可由村发放,也可以由组内自行解决好。
第十一条 村场报刊杂志费用实行限额制。一个财务年度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村财务负责人应拒绝来自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征订行为。如有违规,超标金额审批人负责。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高利息借款、贷款。凡是借贷款必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未经研究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借款。借贷款利息严格控制在银信部门贷款利息标准之内。借贷款利息超过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由审批人负责。
第十三条 村场严禁接受推销年画、茶叶、对联、月饼等有关物品,杜绝大批量定购办公用品,否则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农户,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和拖欠。村级补贴资金有剩余款,其款项一律以其他收入入村级财务账,三个月未入账的视为贪污,严禁坐收坐支账外循环。
第十五条 村场对待涉农部门收费,必须由收费方出示2008年《湖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指南中具体一款,即收费文件依据,开具正规的收费票据,否则村场财务主管人不得批准付款。
第十六条 村场报账员必须做好“现金”、“内部往来明细账”和“财产物资登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一个季度向经管站记账员报一次账。按季度向村民出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编制村场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具体组织村组财务清理和公开,保管好会计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账务实行月结制。凡村干部经手的收入、开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出纳结算交账,村场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必须在每年的三月上旬(即上一个财务年度末),组织督促财务人员对全年财务发生内容进行结算,将财经账据汇总、审批。监督报账员报账,遵守《会计法》,以利于经管记账员按时记账,编制报表,转账和建新账。
第十八条 搞好村场财务清理审计。审计时间:一年一次,每年5月以前必须完成上年度的财务清理审计工作;审计内容:上年度各项收入、开支、资产和负债等;审计责任人:财务主管牵头,报账员具体组织,记账员以审计员身份参加,并在业务上把关,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为清理主体。依据清理审计的情况,作出清理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清理审计结果要公布。村民小组的财务清理工作由报账员组织实施,每年度必须清理一次。
第十九条 搞好村场财务公开,每季度报账员必须在村级公开栏中公布财务情况,还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条款,若有违反,乡纪委派经管站工作人员查证核实,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乡纪委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经管站负责解释,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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