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47Q/2015-1139347
  • 发布机构:新河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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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15-09-20
  • 公开日期:2015-09-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新河乡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
来源:新河乡   2015-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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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乡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社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激励党员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区)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是指党组织着眼于增强党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激发党员立足本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主动性,从量化党员日常行为表现和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入手,对党员日常行为进行积分,并根据积分结果逐年分类定等的一项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农村(社区)党组织全体在册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二章  积分办法

 

第四条  党员积分制管理实行百分制考评,按照分类定标、分层积分、分时考评、分步退出的原则进行,以“七一”为界,一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按照周期初分类设定基础分值、周期内实行加分和扣分、周期末进行累计积分确定考评等次的方式进行。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原分值予以消除。积分结果作为本年度该党员定等和“七一”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党员积分由基础积分、日常积分和民主评议积分组成。基础积分是指根据年龄、职务、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分类设定基础分;日常积分是指对照党员行为加扣分标准,对党员日常表现进行积分;民主评议积分是指根据每名党员在本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的得票情况换算积分。

第六条  根据党员具体情况,以基层党支部为单位,将党员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实行分层积分管理。村(社区)支“两委”成员中的党员为A类;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的无职党员为B类;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无职党员以及长期外出流动党员为C类;长期卧病在床或无行动能力的党员为D类。A、B、C三个类别党员的基础积分分别确定为25分、30分、35分,D类党员不作积分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1、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效果好,群众公认度高的,视情形计5-10分;

2、积极参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为群众当义工、做好事的,每次计2分;

3、积极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为集体公益事业捐钱捐物的,视情形计2-10分;

4、主动联系帮扶身边贫困户、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受帮扶对象证明、群众反映好的,计5分;

5、积极参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带头搞好环境卫生,环境卫生评比中达到“最清洁”的,计3分;

6、在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中,本人能主动配合,带头落实的,计10分;

7、主动帮教上年度不合格党员,且有明显效果的,计3分;

8、党员或党员家庭受到乡镇各项表彰的每次计3分;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次计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计8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计10分,同一奖项按最高标准计分;

9、村(社区)党组织或工作获乡镇综合性表彰的,书记、主任各计3分,其他班子成员计2分;获县委、县政府表彰的,书记、主任各计4分,其他班子成员计3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书记、主任各计6分,其他班子成员计4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书记、主任各计10分,其他班子成员计6分。村(社区)单项工作获乡镇级奖励的,分管班子成员计2分,书记主任计1分;获县级奖励的,分管班子成员计3分,书记主任计2分;获市级奖励的,分管班子成员计5分,书记主任计3分;获省级奖励的,分管班子成员计8分,书记主任计5分。同一奖项不重复计分,按最高标准计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未经批准不参加乡镇、村(社区)组织的活动、会议和组织生活的,缺一次扣5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

2、不主动带头落实支部决议,不积极参与设岗定责,不支持配合中心工作,交办任务完成不好的,每次扣5分;

3、党员外出流动三个月以上未向党组织汇报的,扣5分;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的扣5分;

5、外出流动党员每年与村(社区)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应不少于4次,缺一次扣3分;

6、公开抵触或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扣10分;

7、在选举、人事任免或发展党员等工作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虽情节轻微没有追究责任,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8、侵占集体资产或贪污、挪用集体资金,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视情形扣5-10分;

9、拖欠国家、集体、他人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以及拖欠或抗缴国家税费的,扣10分;

10、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买码、封建迷信等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每次扣10分;

11、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情节后果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扣10-15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在本年度内有违反上述政策法规行为,本人未加劝阻,经查证属实的,扣5-10分;

12、阻碍工程项目建设或征地拆迁工作,或煽动、参与、纵容、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扣10-15分;

13、本人非法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扣15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非法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本人未加劝阻,经查证属实的,扣10分;

14、家庭不和睦,或不尽赡养老人、抚养小孩义务,情节后果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扣10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次性清除全年所有积分:

1.本年度受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2.本年度有犯罪行为的;

3.本年度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

4.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的;

5.参加邪教组织或活动的;

6.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十条  党员民主评议基础分为50分,党员民主评议积分的折算公式为:50-〔(不合格票数/参加评议人数×50)+(基本合格票数/参加评议人数×25)〕。

党员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举行,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评议。群众(不是党员的村民组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知名人士)参与比例一般不低于支部党员人数的30%,以无记名方式对党员履行权利和义务情况进行测评,民主测评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全年累计积分,并经支部大会认可: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党员等次;70-89分的可评为合格党员等次;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党员等次;60分以下的或含有一票否决类中任一项的当年直接视作不合格党员等次。考核结果须在村(社区)党组织的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监督。

第十二条  对获得优秀党员积分等次的,村(社区)党组织应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加上级各类先进的评比。对年度分层量化、积分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村(社区)党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乡镇党委组织学习教育。

第十三条  对积分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党支部应进行初审和调查核实,认真核对全年所有计分和扣分情况,收集当事人、知情人的书面旁证材料,并进行组织谈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汇总情况形成评定意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不合格党员评定意见,征得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形成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报上级审批,并予以公示。上级党委应进行集体研究,及时给予批复。

第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形式主要是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退党除名、脱党除名、劝而不退除名)三种。处置时按下列情况掌握: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取得党内外谅解时,可给予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认改正的,取消不合格党员决定。

2.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党内已受过不连续的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予除名。

5.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转变态度的,应同意其退党。对作劝退处置的不合格党员,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可同意按退党处理。对应受其他党内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积分为75分以上的按期转正;积分60-75分的,继续培养并延期转正;积分60分以下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党员对年度积分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所在村(社区)党组织或乡镇党委提出申诉,并由乡镇作出最终裁定。对党员的申诉,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党委要慎重对待,认真调查,确属考核评定与党员实际表现不符的,应及时纠正并以适当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如考核评定情况属实的,应耐心对党员进行帮助和教育,使其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改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镇党委组织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村(社区)党组织要组建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为驻村办点干部、支委成员和威望较高的老党员组成。每个支部要指定专人为专职记分员,做好日常积分登记和积分汇总工作。

第十八条  村(社区)党组织建立《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登记表》(附件1),按照计分时间和计分标准要求,及时将党员所得计分记录在案。制作《党员现实表现积分榜》(附件2)并悬挂上墙,根据《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登记表》记载情况每月一汇总,每季一公示,每年一总评(附件3)。

第十九条  党员加分项目按党员申报、党小组长证明属实、评议小组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评议小组未掌握情况的,党员申请时须附带相关情况证明。党员扣分项目直接由评议小组在听取党小组意见的基础上核定。

第二十条  扣分项目中一次性扣10分以上的情形,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要向乡镇党委报告,经乡镇党委核实后可按标准扣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村(社区)党组织和任何个人在党员分类量化、积分考评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借机对党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有发现,将对当事人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切实指导村(社区)党组织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强化党员队伍管理,加强评定结果的运用,对存在问题的党员不能降低要求,姑息迁就,特别是对定等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要坚决采取组织措施,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对优秀共产党员要及时予以宣传表彰,激发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作为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双述双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凡落实不力,或不按要求进行的,将对党组织书记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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