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9X4/2022-2006355
- 发布机构:北景港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0-09
- 公开日期:2022-1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景政办发〔2022〕22号
北景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收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个缴经费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华容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精神,镇党委、政府把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到了镇、村两级的一项长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内容,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面向全镇参保农户征收2023年度个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个缴经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北景港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朱胜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蔡金鹏同志任副组长,莫志祥、任佶、鲁力、刘新华、段国兵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由鲁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实行“主要负责人包片,办点干部包村,村场干部包组、包户”的征收责任制。各办点干部、村(社区)总支部书记是村(社区)个缴经费征收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村场干部是具体责任人。各村(社区)要相应地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会计具体负责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县有关工作要求,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三、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县域内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参保方式。按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在户籍地以外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需提供参保缴费凭证,不得重复参保,更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三)缴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全省统一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四)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末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五)缴费渠道。湘税社保App;智能POS机;各经办银行网点(县中国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县邮政储蓄银行、县农商银行、县华融湘江银行、县工商银行);县税务局各税务办税大厅。
(六)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3-4级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3年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召开参保缴费工作专题会议,利用广播、专栏、标语等方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村场(社区)干部要通过电话、微信、短信、政策指南等渠道把医保政策宣传到每一户,让广大群众熟悉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险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管理落实。一要严格信息管理。要做到身份信息与参保信息一致,确保参保城乡居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身份属性等参保信息完整、及时、准确录入参保信息系统,保证基础信息录入准确率100%。二要严格票据和资金管理。收缴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参保缴费资金。三要严格责任追究。
对因错登、漏登、瞒报等造成城乡居民不能享受其医疗保险待遇的,其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对截留、挪用、侵占参保资金以及工作失职遗漏群众参保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奖罚措施。为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缴经费按时征收到位,保障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镇党委、政府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缴经费征收工作纳入村场年度工作考核。鼓励各单位加大工作措施,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去年完成任务数90%的单位奖励1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去年完成任务数100%的单位奖励3000元,完成目标任务数100%的单位奖励6000元。对未完成去年完成任务数90%的单位不发工作经费。
北景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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