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9X4/2016-1140590
  • 发布机构:北景港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5-11
  • 公开日期:2016-05-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北景港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北景港镇   2016-05-11 00:00
浏览量:1 | | | |

北景港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保证我镇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全镇部门单位、站所、村场等单位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2、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单位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先与相关单位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3、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4、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

6、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7、有以下行为的,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8、未尽事宜,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补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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