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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北景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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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12-12-06
  • 公开日期:2012-12-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北景港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北景港镇   2012-12-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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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12〕39号

 

 

北景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景港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场)、部门单位:

《北景港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景港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实 施 方 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的意见》(湘发〔2012〕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组织实施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工作目标

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我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方式

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拟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在调查确权的基础上,原则上调查登记到行政村(场)一级,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采用调查、注册方式注明,以简化工作,加快进度,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化到行政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在调查确权的基础上,逐一发证到每一个权利主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依法采用自我举证、依申请发证的方式进行。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登记办法》。

(三)《确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四)《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三、工作原则

(一)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书面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原则。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所和技术单位进行实地权属指界调查和核实,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复核,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三)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办理土地登记。

(四)服务原则。按照亲民、便民的要求,立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登记范围和主体

登记范围:我镇行政辖区内全部集体所有的土地(外省、县、镇落在本区行政辖区的集体土地除外)。

登记主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本次确权发证共有权属单位188个,其中确权到村的有9个,确权到组的有20个,村民小组的个数为179个(具体到每个村场的发证数详见附表)。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召开动员会。

2、发布公布。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的目的、意义、范围、对象、受理时间、地点及其要求。

3、收集资料。主要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形成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幅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原所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和相关的权属文件,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他资料。

(二)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关权属证明包括: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

(2)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三十条)是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历年来所发的所有权证书及权属纠纷调处的裁定书等文件资料;

(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依据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出具法律责任保证书(经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三)地籍调查

1、宗地划分。凡被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权属界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集体土地被公路、铁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予以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2、权属界线认定。

指界人:所有权证发到村民委员会的由村(场)长实地或图上指界;发到村民小组一级的,由村民小组依法推举产生,选出2名代表,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界线调查: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书中明确的权属界线,如双方进行复核无误的,可直接利用,但要重新签字盖章;未签权属界线协议或签订后发生变更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权属界线进行实地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要进行变更。

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镇政府负责调解,跨镇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土地所属镇共同协调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3、编制地籍图。根据地籍调查结果,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编制农村地籍图。

4、面积量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图斑界线经复核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地类图斑面各可直接引用,不再重新量算。界线或图斑发生变化的,要依据有关技术规程重新调查、量算。

5、宗地图绘制。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所形成的数据库中直接形成,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

(四)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分初审、审核、复核三个阶段,实行土地登记代表负责制。

初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县政府复核后完成土地登记权属审核。所有审核必须提出意见,并由各级法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

(五)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组装登记簿;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编制土地归户册。对共有一宗土地的,还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六)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六、时间安排

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行政村,有条件的可以确权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登记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具体时间安排为:一是前期准备,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要成立机构、制定方案、编制预算、开展宣传、资料收集、搞好业务培训等;二是在11月30日以前,组织专业队伍完成地籍测绘、实地勘界、确权等工作;三是12月底以前,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审批工作;四是2012年元月以前开展检查、验收、总结工作,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在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七、工作部署及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

1、镇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辖区内的工作协调、宣传动员、纠纷调处、工作汇报;配合技术承担单位开展外业调查,为其工作开展提供后勤便利;确保村组认真履行土地登记申请、推选指界代表、实地指界、权属争议调处、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等。

2、镇国土所要全程参与,负责现场指导填写各类申报资料,以村为单位整理出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资料,使用权调查摸底图、表、册,按工作流程完成审核程序的上报。

3、各行政村由村委主任负责,现场协调指界、调查、测绘,负责协调签字盖章、申请登记等工作,领导村民小组指界人实地或室内图上指界。

4、村内各组及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推选出公认的指界人,指清相邻组界、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协助调查人员开展测绘、调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1、镇级

(1)组织镇、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批界、确认;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

2、村级

(1)组织村民小组成员参与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推举村民小组代表出席指界工作,做好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土籍调查。

3、组级

(1)推举2名村民代表出席本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协助做好本村小组内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负责收集本村小组各农户人口信息,提供各户宅基地情况;

(4)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

4、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权属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相关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的审查工作。

林建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经管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方面的资料。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八、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成立北景港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韩君同志任组长,毛映双同志任副组长,李超、张国良、彭建明、任佶、熊国荣、陈建祥、蔡新海等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超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国土所。

(二)宣传发动

镇、村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通过会议、横幅、标语、墙报、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的重要意义。重点加强对镇、村、组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提高全社会对本次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考核督查

各村场、相关部门要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下半年度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村场办点干部、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村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镇人民政府将登记发证工作列村场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能如期按质完成任务的,取消村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予以问责。

附:北景港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任务表。

 

 

 

 

 

 

 

 

 

 

 

 

 

 

 

主题词:国土   农村土地   登记发证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北景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北景港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任务表

单位:个/元

 

村场

本次确权宗数

备  注

合计

到村

到组

沙  金

13

 

13

 

横  洲

1

1

 

 

南  顶

11

 

11

 

青  和

1

1

 

 

群  兴

1

1

 

 

景  港

10

 

10

 

石  桥

7

 

7

 

五  爱

11

 

11

 

八  一

10

 

10

 

协  和

12

 

12

 

明月湾

9

 

9

 

春  垸

10

 

10

 

怡  云

1

1

 

 

天星洲

12

 

12

 

联  华

1

1

 

 

联  盟

1

1

 

 

农  科

4

 

4

 

景  二

8

 

8

 

育  婴

10

 

10

 

建  丰

1

1

 

 

赛  南

1

1

 

 

禹  九

13

 

13

 

小  港

9

 

9

 

赛  华

7

 

7

 

鲤鱼鳃

11

 

11

 

红  旗

10

 

10

 

沙  湖

1

1

 

 

下西湖

1

 

1

 

牛氏湖

1

 

1

 

合  计

188

9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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