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9X4/2012-1140219
- 发布机构:北景港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12-06
- 公开日期:2012-12-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景政办发〔2012〕33号
北景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景港镇村账镇代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村场、居委会、部门单位:
《北景港镇村账镇代理实施细则》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景港镇村账镇代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确保村账镇代理工作的顺利推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华容县村账乡代理实施方案》(华政办函〔2012〕49号)和《华容县村账乡代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账镇代理必须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委托后,坚持以行政村为独立核算主体,坚持村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等“四权”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 镇财政所是村账镇代理的主体,负责具体的管理事务。
第二章 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四条 成立北景港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管中心),由值班负责人任财管中心主任,财政所长任副主任,机关出纳任资金会计,财政结算员任记帐会计。村级设报账员1名,村级报账员由村场原会计担任。
第五条 财管中心主任主管财管中心全面工作;财管中心副主任协管财管中心全面工作,组织开展村账镇代理业务并行使对村级财务的稽核权;资金会计负责管理各村资金,审核村级报账单据;记账会计负责分村设置账簿、分村核算,按季向镇政府和村场提供财务报表,协助村级搞好财务公开,整理和保管好各村的会计资料,协助和配合各级有关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村级报账员负责编制村级收支计划,负责“备用金”和村级票据的领取和保管,收集、整理村级报账单据,负责现金日记账、农户往来账、财务收支备查账、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登记和清理,村级财务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取消村会计,村级财务统一委托财管中心集中代理核算。
第八条 财管中心代理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村建账,按村核算,并使用统一财务软件实现电算化管理。
第九条 村级财务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条 村级财务按季度报账核算。资金量大的村场可按月进行报账,具体由镇财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村报账员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账。其报账程序为:村报账员清理票据、填写报账单;资金会计审核报账单及原始票据,对审核无误的单据在报账单签字确认;记帐会计对报账单据二次审核后签字确认,录入村级账务管理系统;财管中心副主任网上复核后,记账会计出具报表。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取消村级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银行账户(含存折户),村级收入全部缴入财政结算专户,村级支出通过政府支出专户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村级资金应分村明细核算。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应合法组织本级收入,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村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收入。
第十五条 村级收入必须在收款5日内由村报账员及时足额缴入财政结算专户。
第十六条 村级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农村公益事业需要以“一事一议”等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村委会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村在每年的1月底前编制全年预算计划,按季提出用款计划。村级支出计划必须确保村干部工资、误工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的需要。
第十八条 村级支出实行报账制,财管中心据实核定村级备用金数额。
第十九条 村级支出单据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财政、税务发票或财管中心统一规定的领(借)款单等,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的凭证入账。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账。
(1)单笔5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场财务负责人审批(报账时有经办人、证明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2)单笔500-5000元的支出,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审批(报账时有经办人、证明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
(3)单笔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支两委集体审批(有经办人、证明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村级支出规模,压减村级管理成本。村级费用标准由村委会制定报镇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收入票据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收据》。
第二十三条 村级票据应由村报账员向财政所领取。领取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必须交验存票,实行交旧领新。村级报账员应于每季末与财管中心结算已使用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缴存各项收入资金时,要将收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一并交镇财管中心核查。
第二十五条 镇财管中心已制定村级票据管理具体办法,对票据的领取、填写、保管、缴销及遗失赔偿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第八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村主职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管理职责: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本村经费收支预算草案;每季度对本村所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集体汇签会审(特殊情况集体汇签)。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对大额支出、专项资金支出进行集体研究审批;对工程合同、施工方案和工程结算明细表进行审核;每年组织对上年度村级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向群众公布;审核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并参与审计监督。
镇财管中心及时组织、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理财工作。每季度末月的25日为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集中审核工作日,村级报账票据及时交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每年三、四月份组织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上年村级财务进行集中审计。
第二十七条 村级财务公开每季度进行一次,季度首月必须公示到位。财务公开的重点是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资产、负债、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款、化解债务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开栏要设置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便于阅览的地方。
第二十九条 村级财务公开表由财管中心依照各村的会计报表,加盖镇财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公章后,由村报账员负责上墙公布。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级债权债务由各村享有和承担。村级债权应当定期清理、催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必须每年催收一次,并取得债务人签收的回执。
第三十一条 村级应每季度将债权债务情况向群众公示一次。
第三十二条 村级不得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搞建设,更不允许借款垫缴各类税费和进行达标升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尾欠,各村一律挂账,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尾欠要依法组织清收。不得通过抵扣惠农补贴资金的方式清收农业税尾欠和其他农户欠款。
第十章 现金和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级报账员要确保现金安全,库存现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非报账员不得经管现金。
镇财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报账员进行现金盘底,出现长款归公,短款自赔。村集体资金发生遗失、被盗、被骗等,一律先赔后查。
第三十五条 镇财管中心督促村级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的出租、变卖,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变卖价值5000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章 内部监督及档案保管
第三十七条 镇财管中心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控制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财管中心必须逐笔审核村级收支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更正、补充。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坐支、平调村集体资金,否则,将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镇财管中心应定期与村级报账员核对账目,组织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 村账镇代理后生成的会计资料,统一由财管中心整理归档,分村保管,一年后移交到村场存档。此前由镇经管站代理记账形成的档案移交到村场保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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