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9X4/2011-1140214
- 发布机构:北景港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1-12-16
- 公开日期:2011-12-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景办发〔2011〕12号
中共北景港镇委员会办公室
北景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景港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场、部门单位:
《北景港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8月19日
北景港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全镇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协调配合,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促进社会繁荣发展与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积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在90%以上,享受养老金人员发放率达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北景港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韩君同志任组长,王东同志任副组长,劳务站、派出所、经管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便民服务中心,同时抽调张国良、符绍军、刘丽荣三名同志为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党政负责人包片、办点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责任制,各村场要成立专门机构,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会计为具体责任人,会计为村(场)协办员,做好业务经办等工作。
四、具体内容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1、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能力相适应。
2、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3、政府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并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发放养老金。
(二)参保条件与参保办法
1、全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华容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16-59周岁为缴费人员,60周岁以上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2、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凭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
缴费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场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参保人员必须在个人缴费后才能享受集体补助,集体补助标准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个人缴费档次。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的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县财政配套。对农村五保户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凭《低保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两证认定由县民政局和县残联负责,并报县残工委审批。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在村协办员的指导下统一集中缴费。参保人按年一次性缴费。
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
(四)个人账户管理
1、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站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载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缴费情况,是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资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完全积累。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
3、个人帐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额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县镇领导小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4、新农保个人缴费记帐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5、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2、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经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3、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中央、省、市、县的具体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养老金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七)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1、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镇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镇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2、建立养老金领取资格举报奖励制度。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站每年应会同各村场(居委会)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1、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基金分帐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帐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2、镇领导小组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镇纪委、财政所、经管站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村民委员会对本村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与服务
1、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建设全镇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全县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2、建立健全镇领导小组,为专门经办机构,各行政村确定一名新农保协办员。镇领导小组的经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村协办员主要负责新农保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公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3、镇领导小组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农村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制订规范科学的业务经办流程,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确保参保人的利益和基金的安全。对各环节进行严格考核,实行经办经费与工作绩效挂钩。
五、严格责任
1、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协办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截留、挪用、贪污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有关证件或利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全镇年度综合考评,本年度完成目标任务且年终考核排名前五名的村(场)评为试点工作先进村场,并给予适当奖励。本年度缴费人数低于应参保缴费人数70%的村场,不得参与年度工作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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