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8-14229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9-30
- 公开日期:2018-09-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HRDR-2018-00008
华政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2018〕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9号)、《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岳政法发〔2018〕9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明电〔2018〕岳机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以县人民政府(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同)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废止下列3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政发〔2014〕14号)
(二)《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原村民安置留用地建设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华政办发〔2017〕12号)
(三)《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04〕5号)
二、重新公布下列14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华容县烟尘控制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华容县环境噪声达标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华政办发〔2006〕20号)
(二)《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小墨山核电厂址的通告》(华政告〔2007〕2号)
(三)《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的通告》(华政告〔2010〕3号)
(四)《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吐乱扔乱停乱穿等违规行为的通告》(华政告〔2012〕2号)
(五)《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通告》(华政告〔2012〕3号)
(六)《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规范村民生产生活行为习惯的通告》(华政告〔2012〕4号)
(七)《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12〕9号)
(八)《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华政告〔2012〕6号)
(九)《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耕地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13〕1号)
(十)《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政发〔2013〕4号)
(十一)《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13〕7号)
(十二)《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华政发〔2013〕12号)
(十三)《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县城规划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13〕14号)
(十四)《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华政告〔2014〕6号)
三、修改下列5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重新计算有效期限)
(一)对《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10〕15号)进行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 本办法城市规划区范围:现城关镇的全部……荆湖堂村、红星村等四个村。”修改为“本办法城市规划区范围:现章华镇的全部;马鞍山新区;万庾镇的鼎山村、兔湖垸村、官洲村3个村;鲇鱼须镇蔡田村、白合村2个村;治河渡镇政府驻地及紫南村、黄蓬村2个村。”
(二)对《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华容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华政办发〔2012〕11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县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中的“畜牧”修改为“畜牧兽医”。
3.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报市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4.删除第八条中的“商务”部门。
(三)对《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13〕11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条 运输砂砾石、土石方、石灰……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修改为“第二十条 运输砂砾石、土石方、石灰、煤、砖、瓦等工程车辆应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保持车体干净,密闭行驶,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车轮带泥在城区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将“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封覆盖运输……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封覆盖运输,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者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车轮带泥在城区运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残疾军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华政办发〔2014〕9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正文标题:《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残疾军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修改为“《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残疾人、残疾军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城市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2.将第一条“《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后增加“《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3〕42号)”。
3.将 “第二条 本办法优待服务对象:盲人……免费乘车范围:县城区公共汽车。”修改为“第二条 本办法优待服务对象:本县残疾人、残疾军人和本县常住人口中65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免费乘车人员);以及由公安部门核发暂住证,符合免费乘车条件的常住居民。”
4.将第三条第一款“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城市公共汽车公司”修改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泰运公交公司”;第四款“残疾军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及一级肢体残疾人” 修改为“残疾人、残疾军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第五款“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修改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第六款“城市公共汽车公司”修改为“县泰运公交公司”。
5.删除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本县户口的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残疾军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修改为“本县户口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
6.第三章“证件办理”增加“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免费乘车人员乘坐县城市公共汽车。65周岁以上人员必须凭身份证、县内残疾人必须凭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华容县公交IC卡管理中心办理免费乘车公交IC卡。免费乘车实行刷公交IC卡乘车,以便科学管理、精准统计;残疾军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办理免费公交IC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第六条 免费乘车公交IC卡管理。免费乘车公交IC卡暂时限定一张卡一年度可刷卡600次,限定的刷卡次数仅用于数据统计,不变现、不结转。免费乘车公交IC卡一年审验一次,自办卡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由持卡人到公交IC卡管理中心办理审验手续,未及时审验的管理系统自动停用”。
7.第四章第五条修改为“第七条”,内容修改为“免费乘车人员乘坐县城市公共汽车时应主动刷免费乘车公交IC卡,残疾军人乘车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接受公交车司机或管理人员验证。免费乘车公交IC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转借使用行为一经发现,通过管理系统列入黑名单,终生禁用。免费乘车公交IC卡遗失需立即挂失并补办,未挂失补办被他人冒用一经发现,予以收卡停用。随行儿童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规定购票或免票;随身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体积超过1立方米的物品应按规定购票”。
8.第六条修改为“第八条”,第七条修改为“第九条”。
9.第八条修改为“第十条”,将“县城市公共汽车公司”修改为“县泰运公交公司”;将“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残疾军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修改为“残疾人、残疾军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
10.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县泰运公交公司承担免费乘车人员乘坐县城市公共汽车业务,公交IC卡管理系统可实现对免费乘车刷卡数据的全过程精确管控。具体流程为:办卡充值→车载刷卡机刷卡→刷卡终端采集数据并经移动网络上传服务器(服务器在深圳市)→管理平台综合统计→平台返回数据提供给使用方(县泰运公交公司、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财政局等)→县泰运公交公司下载、打印数据,按程序申请拨付专项补贴资金,依次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交通运输局审签,县财政局审定后拨付资金。县财政每年按免费乘车人员刷免费乘车IC卡实际次数,给予补贴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行年度包干由财政补贴给县泰运公交公司。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的管理、审计。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应依法制定对县泰运公交公司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补贴资金拨付发放的重要依据”。
11.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县城市公共汽车公司”修改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泰运公交公司”;增加第二款:“县泰运公交公司负责做好免费乘车优惠政策的宣传公示,制订好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司乘人员职责,切实加强发卡、刷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控,管理人员对公交车每台每周至少跟车巡查1次以上并作好巡查记录,确保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运行有序。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免费乘车的行业监管工作,对城市公交车每台每月至少跟车巡查1次以上并作好巡查记录,发现司乘人员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在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直接扣分;发现市民违规刷卡方面的问题,现场收卡移交公交公司停用”。
12.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修改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第二款“县城市公共汽车公司”修改为“县泰运公交公司”;“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修改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13.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内容修改为“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咨询、投诉电话:县泰运公交公司:0730-4131360,受理公交IC卡挂失、以及服务质量、违规刷卡方面的投诉举报。县道路运输管理所:0730-4130566,受理服务质量和违规发卡、刷卡方面的投诉举报。县交通运输局:0730-4130259,受理对县泰运公交公司、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免费乘车优惠政策的意见建议。服务监督电话请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其余时段可拨打岳阳市公众服务热线电话0730-12345。”
(五) 对《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华政告〔2015〕4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正文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将“一、依法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空车灯计价器等客运标识。”修改为:“一、依法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无牌、无证、套牌、假牌、报废车辆上路。严厉查处非巡游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空车灯、计价器等客运标识。”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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