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8-1366645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6-04
- 公开日期:2018-06-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HRDR-2018-01001
华政办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日
华容县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2018-2020)行动方案〉和〈岳阳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发〔2018〕5号)文件精神,抓好全县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容县范围内的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
第三条 农村“空心房”整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划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农村“空心房”整治主要是按照“拆、建、管”并重的思路,对纳入整治范围的“空心房”采取拆除、保留、修缮、维护等方式进行整治;对拆旧退出的土地按照“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利用;对拆除后需要新建的房屋规范建设到位;对整治后的村庄长效管理到位。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管理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管理制度,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按规定的标准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立为一户;父母有子女的,原则上与一个子女合并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方可单独立户。
第六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我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分别为: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农村村民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宅基地,其总面积没有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属于“一户多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户口所在村或组)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村或组)申请宅基地。非农村户口村民,不得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已在农村建房的,只能将其房屋和宅基地以转让或流转的方式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该村或该组)没有宅基地的成员。
第八条 因房屋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其他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视为“一户多宅”。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屋和宅基地以转让和流转方式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没有宅基地的成员(本村或本组农村村民),也可以维持原状保留。选择保留的,其房屋不得重建或进行结构改造,不能安全使用后,应当无偿拆除,其宅基地应当退还该集体经济组织(该村或该组)。
第九条 符合享受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其房屋纳入“空心房”整治范围拆除后,不在村级集中建房规划区域的,不得在原址建房,确需建房的,必须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中建房点建房,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依法依程序审批;在集中建房规划区域的,也必须依法依程序审批后,方可按审批方案原址建房,但其房屋不得纳入拆旧补助范围。
第十条 鼓励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其拥有的合法合规的宅基地使用权,具体操作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三章 “空心房”拆除
第十一条 农村“空心房”整治拆除,不改变其土地管理、使用权属关系,只改变土地的利用现状。其腾退出的土地按“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复垦、绿化、建设,复垦复绿的土地仍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和原权利人使用。
第十二条 “建新拆旧”是指农村村民在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后,必须无偿拆除原住宅区域建筑构筑物,并将原有宅基地无偿退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空心房”拆除不属于征地拆迁,不能按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标准补偿,只能按县政府确定的“空心房”拆除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县农村“空心房”拆除补助指导标准为正屋每平方米50-120元,其他附属物每平方米50元以下。各乡镇具体执行标准由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县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治河渡镇为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的试点乡镇,其“空心房”拆除补助标准,按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空心房”拆除要严格实施“补助预公示、签订协议、资金拨付、组织拆除、垃圾处理”等程序。
补助预公示:“空心房”整治拆除实施主体对补助对象、拆除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等进行公示,公示日为5个工作日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有异议的,需重新调查、确定补助金额并再次公示,直至公示无异议。
签订协议:“空心房”拆除应遵循自愿原则(违章建筑除外),“空心房”拆除实施主体依据预公示结果,与使用权人签订拆除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房屋面积、房屋结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拆除协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与“空心房”户主签订。
资金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资金拨付程序,拆旧补助严格实行银行打卡发放,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户,确保资金安全。
组织拆除:“空心房”拆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拆除队伍统一拆除,“空心房”使用权人不得自行拆除。房屋拆除施工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享受“空心房”拆除补助政策的农户,各乡镇必须分户建档立卷。建档资料应当包括户主身份证、银行账号、空心房照片(拆前、拆中、拆后)、“空心房”平面图、入户调查登记表、公示信息、“空心房”拆除补助协议,补助资金打卡审批表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过程中,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让群众参与整治对象的甑别、拆旧面积量算、补助标准评议、补助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必须公平、公正、公开,要切实做到“两公示、两签字、两个一样”。
“两公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并在村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将拆除对象的拆除面积、补助金额及标准进行公示。
“两签字”:拆除“空心房”的村民对本宅基地的整治处置方案签字,对“空心房”拆除的协议签字。
“两个一样”:同一拆除类型、同一结构的房屋补助标准一个样;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补助标准一个样。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合法合规的房屋纳入“空心房”整治对象拆除后,五年内政府启动征地、拆迁,仍可享受征地拆迁政策补偿,但必须扣除已享受的“空心房”政策补助金额。
对于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蓄洪、安全区建设迁移、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农村村民,在其“空心房”拆除时,要根据已补助的实际情况,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区别对待,不遗漏政策红利,也不得重复享受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空心房”拆除垃圾处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在房屋拆除后15天内处置到位。不得因“空心房”拆除新增污染源。鼓励建设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提高拆旧的建筑材料再利用。
第四章 整治实施
第二十条 拆旧后退出的宅基地规划为复垦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规划为复绿的,由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规划为复垦且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有可复垦图斑的土地,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或农村“空心房”整治退出复垦项目实施。没有复垦图斑的,作为县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施工企业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要简化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工程实施,高效推进整治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农村“空心房”整治资金为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严格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审计局要将此项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审计监督。
农村“空心房”整治退出土地复垦项目指标交易流转产生的财政性收益,由县、乡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部用于乡村振兴战略。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农村“空心房”拆除补助和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图斑区域内的按省、市验收确定的耕地复垦面积2.8万元/亩标准包干使用;图斑区域之外的按乡镇拆旧补助标准打卡发放到户的金额和实际拆除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使用。
在前款拆除补助和工作经费结算之前,资金拨付具体操作办法为:一是按重点乡镇100万元,非重点乡镇50万元标准预拨整治资金作为乡镇整治工作备用金;二是按乡镇已打卡发放到户的拆旧补助金额和实际拆旧的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拨付拆旧补助和拆旧工资及垃圾清运经费等。
农村“空心房”拆旧补助资金由各乡镇通过打卡发放到户。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必须按要求完成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任务。对于超额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县人民政府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并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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