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8-135997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4-25
- 公开日期:2018-04-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5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准确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以增强乡镇干部宗旨意识为关键,以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加快建成全省全面小康经济强县作出新贡献。
二、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
(一)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乡镇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改善乡村教学环境,保障校园和师生安全,做好控辍保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帮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劳动就业服务;提高村(居)民法律素养,改善乡村法治环境,提供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和优抚安置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等基本社会服务;做好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古村落、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和发展,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推动全民阅读、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乡镇政府还要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基本经济权益保护、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化解、扶贫济困、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国防动员等其他公共服务。
县人民政府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将扶贫开发、扶贫济困等各项任务列入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和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乡镇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流程要于2018年6月底前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文广新旅局等县直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进一步推动权力下放,依法探索赋予乡镇对县级职能部门派驻乡镇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赋予乡镇规划参与权和综合管理权;赋予乡镇对上级政府规划安排的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取消县级职能部门对乡镇的直接考核,统一纳入县市区党委政府对乡镇的综合考核。(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乡镇政府在执法事项上的综合协调职能,以及对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
健全“预警研判、受理分流、工作联动、管理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首问负责、协作配合、工作例会、情况报告、应急联动、网格化管理、经费保障等制度,推动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县政法委)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出台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明确下放事项、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责任单位:县编办)
制定乡镇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权责清单,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农业局)
三、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三)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标准统一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强中心镇、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对人口减载区域、困难偏远地区,要合理保留和科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推进落实户籍制度改革,保障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推进乡镇现有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制定出台全县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强化标准体系的引导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直有关单位)
(四)改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县政府要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和小城镇,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建设项目,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事权的,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对承担超出乡镇辖区范围提供服务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县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并提倡和鼓励乡镇间的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乡镇工作经费与乡镇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乡镇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偏远程度、实际工作量等情况,作为测算安排乡镇工作经费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乡镇工作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县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责任,帮助弥补乡镇财力缺口。硬化乡镇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乡镇举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创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六)优化乡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基础上,组建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推动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与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有效对接。加快推进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承载移交事权和服务事项的统一对外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的前移,将政策咨询、低保办理、农机补贴、养老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老年证办理、户籍户政管理、居住证明、计生证明、林木采伐与运输、高龄补贴、就业服务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整合纳入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化办公”“窗口式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优化政府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各乡镇政府)
(七)推动乡镇基本公共服务下沉。将面向村(居)民的社区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法律、安全和社会服务下沉到城乡社区,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以社区为单元,整合服务功能,搭建直接服务群众的一站式社区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推进“社区15分钟服务圈”规划建设。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要做好政策咨询和办事服务,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为群众提供便捷的综合服务。县财政下拨到社区的惠民项目资金,由乡镇根据社区承接能力和项目储备情况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八)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完善群团组织承接乡镇政府职能的有关办法,将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乡镇服务管理职能依法转由群团组织行使。(责任单位:县编办)
深入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三社联动"试点,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托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推动乡镇政府加强政策辅导、注册和办公场所协助、项目运作、人才培训等工作,支持社区备案类社会组织发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民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供销联社)
依法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或捐助等方式参与乡镇公益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九)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县政府是乡镇基本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民政、财政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根据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也可作为购买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县政府要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乡镇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购买服务招投标、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要加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对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既有的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要结合实际需要,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投入。要严格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进行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严禁承接主体服务转包。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相关主体至少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十)提升乡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政务大厅融合发展,将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事项,与群众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工程项目建设报批等服务事项,采取“乡镇前台综合受理,县乡(镇)后台分类办理,乡镇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流程,逐步实现县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的一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一平台共享、全县域通办和全流程效能监督。扩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的数量和种类,简化办理程序,清理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加强政务服务网络无障碍建设,提高群众办事便捷程度。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灵活运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等手段,推动乡镇公共服务向智慧化、网络化方向发展。2020年底前,除法律法规明确必须进行现场勘验、监督、检查的环节外,逐步实现县域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运行和监督。(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编办、各乡镇政府)
(十一)健全乡镇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完善乡镇领导联村联户机制,落实乡镇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建立乡镇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全覆盖的有效办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健全乡镇党委领导的民主协商机制,推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重要会议旁听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情况和建议的“直通车"制度。(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村级集体事务等易引发较大社会影响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村(居)的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要组织村(居)“两委”成员、村居民代表、党员以及涉事相关人进行民主协商,协商结果要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和前置条件。民主协商情况、群众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做到随时公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
五、组织保障
(十二)切实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龙头。乡镇党委要加强对乡镇政府的领导,支持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扎实开展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严格落实乡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乡镇党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制度。严肃党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切实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十三)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健全符合乡镇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机制。县级以下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应优先考虑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乡镇领导班子中,具有2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优先考虑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进一步健全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级机关之间干部交流制度。落实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将乡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乡镇干部轮训制度。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增强乡镇干部热爱基层、坚守基层、奉献基层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完善乡镇干部职务行为规范,推行乡镇干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业绩评议制、失职追究制,重视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充分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活力。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执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制度,督促乡镇干部在岗在位,安心用心,扎实工作,奋发有为。(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十四)改进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评价奖惩机制。以乡镇政府职责为依据,结合不同乡镇实际,建立科学化、差别化的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绩效指标设定和目标管理相结合,推行一次性综合考核,探索乡镇政府实绩“公开、公示、公议”等做法,建立健全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局)
坚持把考评结果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统筹规范针对乡镇的评比表彰、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县委和县政府批准,不得对乡镇设置“一票否决”事项。(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十五)强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按照县政府制定的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乡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乡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乡镇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和向让会公示制度;健全乡镇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发挥乡镇人大依法监督职能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责任单位:县人大)
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互联网+监督”平台,切实做好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县纪委、县监委)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科学谋划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具体安排和推进步骤,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华容县乡镇公共服务事项目录.xlsx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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