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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12-13
  • 公开日期:2017-12-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外经外贸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网   2017-12-1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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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7-01014

 

华政办发〔201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培育外经外贸发展的若干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关于加快培育外经外贸发展的若干办法

 

为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推动外经外贸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考核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注册的有进出口业绩的外贸企业(包括生产型外贸企业和贸易型外贸企业)。以年度海关统计的企业进出口额为考核依据。

二、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出资500万元,设立华容县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扶持本县外经外贸企业发展。

三、实施项目及标准

(一)鼓励扩大出口。扩大传统优势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在本县注册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外贸额“破零”的,根据贸易额10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50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1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6万元。

(二)鼓励破零倍增。对在本县注册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外贸额在50万美元基础上“倍增”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公共检验检测、国际营销服务、公共交易展示、公共信息、公共物流和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等各类外贸服务平台建设。对为外贸企业提供包括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保险等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的平台企业,根据服务外贸企业10家-50家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50家-100家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0家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四)支持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华容芥菜、蜂蜜等出口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规模外贸企业为扩大进出口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升级、检验检测、产品研发等有关项目建设。按照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度人民币2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单个企业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企业当年参加在省、市组织的各类涉外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按每个展(摊)位费的50%给予补贴,境外参展另补贴50%人员的往返机票费(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对外贸企业为扩大进出口,申请备案后赴新兴市场进行的首次考察且签订了意向合同的,给予50%人员的往返机票费补贴(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单个企业境内外展览会一年支持不超过3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其他活动(含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个项目和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支持。

(六)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外贸企业“抱团出海”,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市场、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支持外贸企业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库、售后服务中心等各类境外营销网络和服务网络;支持外贸企业在境外建立生产研发基地,进行资源开发和回运、优质产品引进,开展境外投(议)标、国际工程承包、跨国兼并收购活动。单个项目和单个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凡获得国家级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的(含重新获得,以下同),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凡获得省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的,给予每个品牌连续三年的资金扶持,其中第一年扶持10万元,第二年扶持5万元,第三年扶持5万元,累计扶持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和省各类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积极扩大进口。鼓励和引导外贸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和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食品、农产品、日用消费类产品的进口,对企业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湖南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商品和技术,金额为5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九)加大对外经外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外经外贸业务人才培训和教育、组织企业参加外贸人才专场招聘会,积极帮助企业引进实用型、复合型外经外贸人才。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上项目在县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使用办法由县商务粮食局、财政局研究制定。

四、附则

(一)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企业申报,县商务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对符合奖励的外贸进出口企业进行核实汇总,报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依政策程序予以奖励。

(二)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从严处理。

(三)符合本办法的对象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贴。对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或已享受县其他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办法予以奖励或补助。

(四)本办法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商务粮食局和财政局为审定考核责任单位。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华容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外经外贸)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海关代码

 

申请单位

财务事项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申请扶持金额

 

申请理由

 

申请附件及说明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华容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外经外贸)专项资金审批表

县商务粮食局

审核意见

审定金额

 

审定内容及理由

 

审定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审定金额

 

审定内容及理由

 

审定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5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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