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7-1249009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12-12
- 公开日期:2017-12-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发〔201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规范财政财务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关于规范财政财务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含二级机构)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从制度上遏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部门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要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要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将各项支出具体到每一个项目。
严格预算追加管理,确需追加的,必须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意见,经预算股汇总后定期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并定期向县长报备;必要时报县长审批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后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预算时,要按照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填制支付指令、记账和办理部门决算,并与政府预算衔接保持一致。预算执行中,因工作安排发生变化或年初难以准确预计相关支出等原因,需要调整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部门不得自行办理。
规范部门预决算公开管理,各单位应在收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非税收入征缴
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不得外购或自制票据;不得出借、代开财政票据;不得超使用范围开具财政票据;开具的财政票据各要素必须齐全、各联次内容必须一致。
任何单位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三、严格津贴补贴的发放
各单位发放津补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严禁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等。
凡不按规定发放津补贴的,一律按监察部等国家四部委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第31号令)处理。
四、严格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华政办发〔2014〕11号、华政办发〔2014〕12号和华政办函〔2016〕38号等文件中关于会议、差旅、培训和公务接待等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行为。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严禁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各单位要严格公务支出程序审批,各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票据或违反程序的支出,应当坚决制止。
五、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全县各项专项资金都要按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日常办公经费缺口,甚至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已明确指定用途和项目单位的,由项目单位申报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无明确规定或需要进行整合安排的,由分管副县长召集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碰头会、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再经常务副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县本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使用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按“一支笔”审批程序报常务副县长签批。县财政、审计和各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单位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形成实际支出,避免资金长期滞留沉淀;要及时公开资金分配办法、范围、程序和结果。
严禁隐瞒政策、暗箱操作;严禁冒领侵吞、截留挪用。民生资金项目要纳入县“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管理。
六、严格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制定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对各单位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各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其他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各单位本级预算内的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用于平衡预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各单位当年预算执行率不到85%的专项资金,下年度预算将按一定比例扣减。
七、严格预算绩效管理
各单位要把预算绩效管理纳入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实现预算绩效管理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方位衔接。
各单位新增和需要增加资金的本级项目必须纳入绩效评价;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使用重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全县要逐步推行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八、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华容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华政办发[2017]3号)和《华容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补充规定》(华政办发[2017]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以收定支、以支定购的原则,依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不准无计划采购,不得超标准采购。
九、严格单位内部往来款项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对到期、逾期的款项及时清理,严禁长期挂账,对形成的呆账、坏账要严格按照审批处理程序进行核销,切实控制新增往来款项规模。县直单位和乡镇因资金周转,临时性借款在当年内必须收回,历年的老欠款项也要逐年回收。
十、严格银行账户管理
各单位的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
未经县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按规定需要开设账户的,必须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由人民银行许可后方予开户,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上线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其他单位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开设账户,上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通过华容县财政局其它资金专户核算。
十一、严格现金管理
凡按规定要求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资金,如对农户的征拆补偿款和惠农补贴、民政救助、危房改造等,必须实行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授权支付部分以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为主;公务消费按要求刷卡,严禁白条抵库,严格控制非公务需要出借现金。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经手现金业务。严禁各单位坐收坐支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十二、严格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所有支出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大额支出(5人及以下单位5000元、15人及以下单位2万元、15人以上单位5万元)必须事先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签字报账。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核心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财务人员回避、交流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每月要进行至少一次对账工作,保证账款相符;严禁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
十三、严格监督检查
全县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支出事项,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
县审计部门要加大财务审计力度,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意见和整改报告。
十四、严格财政执法
全县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带头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县财政部门要联合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大对各单位财政财务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发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依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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