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6-1025265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6-30
- 公开日期:2016-06-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6〕37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2015年度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2015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华容县2015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使 用 方 案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86万元。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建指[2015]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和养殖规模,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条件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6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5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生猪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申请补贴资金。
二、资金安排
1、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补贴资金272万元。补贴标准分为七个档次,一档补贴资金25万元,二档补贴资金10万元,三档补贴资金6万元,四档补贴资金4万元,五档补贴资金3万元,六档补贴资金2万元,七档补贴资金1万元。
2、洞庭湖区内湖及农村集中式饮用地下水源取水点退养范围内生猪规模养殖场退养补偿县级配套资金78万元。
3、防疫服务费36万元。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发改局、畜牧兽医局及相关乡镇为成员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抓好此项工作。
2、严格申报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符合入围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到所在乡镇自愿申报,对本乡镇申报的养殖场(户),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和动物防疫站站长要进行实地调查,结合平时的台帐记录逐户进行认真核实,对核实的基本情况和数据负责,并在本乡镇公示,严禁弄虚作假。乡镇经公示确定的大户申报表需由乡镇分管负责人和动物防疫站站长签字盖章后报县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猪规模养殖场代表和县畜牧兽医局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核查组,对符合补贴扶持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入户核查,核查结果经媒体公示后,确定补贴扶持对象和补贴标准。
3、规范资金管理。所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入县畜牧兽医局项目资金专户,由县畜牧兽医局设立专帐管理。符合补贴扶持条件的养殖场(户)由县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和分管县长批准后,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在县畜牧兽医局项目资金专户中打卡直接支付。
附件:华容县2015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养殖场(户)补贴扶持条件。
附件:
华容县2015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规模养殖场(户)补贴扶持条件
根据财政部财建[2015]110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15]79号)要求,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和养殖规模,特制定2015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养殖场(户)各档补贴扶持条件如下:
一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100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0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50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生猪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一档。
二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40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00—499头,常年存栏生猪2000—4999头,年出栏生猪4000—9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生猪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二档。
三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30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0—199头,常年存栏生猪1500—1999头,年出栏生猪3000—3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生猪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三档。
四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20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149头,常年存栏生猪1000—1499头,年出栏生猪2000—2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生猪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四档。
五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15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75—99头,常年存栏生猪750—999头,年出栏生猪1500—1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生猪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五档。
六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12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74头,常年存栏生猪500—749头,年出栏生猪1000—14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生猪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六档。
七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6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5—49头,常年存栏生猪300—499头,年出栏生猪500—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生猪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七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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